請問我在沒有勞動合同和證人證詞的情況下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時間 2022-01-11 22:05:02

1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表有專門的格式,你可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去領一張.2.

你只要提供你當時所在的公司給你發的工資,工資條,或者是別的什麼憑證都能證明你們是員工跟公司的關係.3.介紹人你繼續可以作為證人寫在仲裁申請書上,由仲裁庭或者法院傳喚或者調查事實。

不過他不原意給你做證的話也不好辦.只能想想你還有別的一起工作的工友或者是同事們,能不能給你做證.

2樓:匿名使用者

一、申請表有專門的格式,你可以到工傷認定部門去參考;

二、證明事實勞動關係最好的證據就是你駕駛的車輛的所有人,如果所有人是用人單位,且拉的活就是屬於該單位的,足以證明;當然你還可以通過**錄音打**到你所在的公司中,給總經理、人死經理、駕駛班班長等打**,**之前先說明自己的身份,和對方聊天,當然該證據的效力很低,但是作為你這樣一個弱勢群體,一旦你提供了,仲裁或者法院會要求用人單位舉證澄清你不是他們的員工——那麼用人單位就要證明你不是他們的人,你是別的單位的人。

三、介紹人你繼續可以作為證人寫在仲裁申請書上,由仲裁庭或者法院傳喚或者調查事實。當然坦白說你的證據的確實比較弱的,你再想想辦法!

3樓:南方勞動網

找公司協商做好錄音。然後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人民法院起訴。

4樓:琨喬

車禍是怎麼出的,交警到了沒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時有哪些證據足可以證明是該公司的員工?!

5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勞動仲裁完全免費,我是專職勞動仲裁員,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

3、如果單位扣押你工資、押金、年終獎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一起申請;

4、蒐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工作牌、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等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樓:蔡思斌律師

常見的有工資條、社保卡、工作證、考勤表、錄用通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領導之間的談話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一、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儘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係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儘量儲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二、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

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麼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檔案。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三、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係;再次,證人**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採信。

第四,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也是現金髮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

7樓:

工資單就是最好的證據。

8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你的職工卡,工資條,甚至你在工廠的身份卡、飯卡都可以

只有證人證言其它什麼都沒有了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能行麼 20

9樓:上海許方錢律師

你可以多找幾個曾經或現在在這裡上過班的人為你作證,有利於你認定勞動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23年頒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按證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2、工資卡、工資存摺、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或記錄、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6、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

7、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11樓:元一律師事務所

您好:這個很困難,法院一般不會以一方孤立的證人證言而定案,除非當庭對方自認了!而且除非是很要好的朋友,且做好被炒魷魚的準備,否則沒人願意和用人單位鬧僵,為你出具證人證言的。

要證明勞動關係,最直接的就是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單位為你繳納的醫保社保,或者有什麼工資卡、工資單,蓋有此單位的請假條等等。

沒有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2樓:韓飛律師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可能會不予受理。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或營業執照影印件。

勞動者向確立勞動關係,可以參考該檔案《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單,用銀行轉帳的可以去銀行列印出來,上班的某些工作記錄,有沒和客戶業務聯絡單,出門卡,考勤卡或者考勤表,再沒就找老闆交涉,再用錄音裝置把它錄下來,談話的時候說說做8年了,語氣要好點,要不很衝,他可能不回答你或者不承認一切。希望這些對你有幫助。

14樓:絕論迷戀

tytytytyty

沒有證據怎麼申請勞動仲裁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些證據你應該找出部分。

有些證據需要單位提供,不用你來舉證。

如果你還是找不出證據,就不要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

16樓:

你只要證明你在那裡工作過就是了,這很簡單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些由勞動單位證明

而且,只要去仲裁,仲裁委員會會幫你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這些證據你應該找出部分。

有些證據需要單位提供,不用你來舉證。

如果你還是找不出證據,就不要去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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