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後,加班費是否應該給結算

時間 2022-01-21 12:05:14

1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員工離職之後,之前的工作單位也需要給員工結算加班費。因為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加班,單位應依法給員工發放加班工資,即便員工離職,單位也需要發放加班費。

如果單位拒絕發放加班費,勞動者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加班的事實。但是現實情況中,單位通過口頭通知加班,勞動者往往無法提供書面加班證據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勞動者的能力等因素,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勞動者往往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用人單位也不會提供對自己一方不利的證據,所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時,一定要注意保留加班證據,如果以後出現勞動糾紛,這些證據可以有效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延長工時的報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三十七條 報酬標準和勞動定額確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四十五條 帶薪年休假制度,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按你講的話,你們公司已經違反了勞動法,按勞動法規定只有是你工作超過8小時,多餘的時間就應該給你算加班的,按照勞動保障部最新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制度計薪日也從原來的20.92天改為21.75天。

國家調整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辦法,釐清了「制度工作日」(365-52×2-11)和「制度計薪日」(365-52×2)兩個概念,原來每月都是20.92天,現在則分別為20.83天和21.

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於工時管理,是判斷超時加班的標準;「制度計薪日」則直接用於日工資、加班工資計算等方面。調整後,加班工資基數等於月薪除以21.75天,比原來除以20.

92略有降低,因此,春節等法定節假日和週六日休息日加班,加班費在工資基數沒有增長的情況下將有所減少。「但按照這個方法,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加班費都不會有什麼變化。因為法定節假日已納入計薪體系,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3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加班的,單位應當依法發放加班工資(工作日加班的按工資的150%計算加班工資、週末按200%計算、法定節日按300%計算)。即使你要辭職,單位也應發放加班工資。

4樓:

應該要發的,最低也要按國家標準

離職後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5樓:炫酷小汙桃

離職後一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加班費用。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加班費用屬於勞動爭議,可在離職後一年內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請求加班費用的需要蒐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用人單位的作息時間通知、考勤記錄等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2、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4、提請勞動仲裁到法院訴訟,這是主要途徑,成功率較高。

7樓:瀟遙子說

自願加班可以向單位索要加班費嗎

8樓:巧米樂

可以的,但是要在有效期內。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9樓:逯昕修運晟

需要有依據才行,比如考勤表

10樓:

當然可以索要加班費,但是你的證據要齊全,因為你們沒有考勤記錄,所以很難講。雖然上班時間一共有9個半小時,你說沒有規定休息時間,但是單位完全可以說中間實際有休息時間的(吃中飯)。

還是去勞動局/勞動仲裁試試吧,不試不知道。

補充:你需要有周六上班的證據,且有公司安排你週六上班的證據(比如加班通知單),否則勞動仲裁那裡會比較煩

11樓:六和尚

辭職後,加班費和工資應當正常支付。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

1、加班按實際天數、小時數計算

2、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沒有」未及時發放的支付補償金「的依據3、請假、加班相互抵消不合理

4、遲到不能扣工資,勞動法50條明確規定」不得剋扣」

5、15日辭職,工資發放應當按照上個月工資的一半發放,因為工資組成部分包含:加班加點工資、補貼、津貼、獎金等。

6、綜合保險費,不需要繳納。有證據證明已繳納當月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可以代扣

7、更改工資發放日合理,不能要求賠償金。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離職後,只要在一年之內提出,並且有加班證據的,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加班費的。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影、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法律依據:《勞動法》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老闆叫員工加班不給加班費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勞動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五章第二節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 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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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8小時中至少7小時都在工作,那就請不要抱怨沒有加班費的加班了。別說接受了,那是極力反對!憑什麼有苦讓我們受?又憑什麼有好處了都是領導拿!要是沒有底下工人加班付出,領導們哪來的獎勵?到最後加班幹活連個加班費也沒有!誰樂意幹這事啊!不加班第二天肯定被談話,無償加班的背後有一支神秘的力量在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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