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里加班快半年了卻沒加班費應該怎麼辦

時間 2021-08-15 02:58:2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應該收集自己真實的上下班時間,和工資條之類的證據,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公司支付勞動者加班報酬。

根據《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2樓:藍色心空

單位這樣做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有「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或有「低於本市規定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和法定休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勞動保障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全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同時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如果情形嚴重的,勞動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所欠工資數額與25%補償金總和的二倍以內賠償金。

如果大家都不敢向單位提發加班費的事, 那麼就按上面說的辦,當然如果害怕被領導打擊報復,就匿名投訴吧.總之你不採取行動,問題就很難得到解決.

3樓:

偶都上班10年了也沒領過加班費呀,有的單位在加班費上沒有這個會計科目的,或者只有工人編制有加班費科目,幹部編制沒有,所以沒有辦法下帳,以前可能是領導用小金庫給大家解決的,新領導還沒有建立小金庫,或者不打算冒風險給大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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