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歸十與想
1、如未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員工在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無須賠償;
3、如未足付工資、加班費、扣工資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四十六條,員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5、如單位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樓:常秋露
按照勞動制度來給你解釋的話,是合理的,
但是你也沒必要發個帖子到網上,
或許是你比較生氣,才這樣,
做什麼都不容易,我能理解你現在的心情,出門在外,要學會微笑,沒一天 微笑的面對一切,
這樣,別人就會認為你是善良的,
老實本分, 那樣你會有很多的朋友,
關於你的提問,我想,你以後注意自己的工作,制度沒個公司工廠都有,但是,別人能遵守,為何你不能遵守呢,所以就要考慮你的問題了。 下次注意,別在犯同樣的錯誤,你要學習的東西太多了,做人各方面,
希望我的話能給予你帶來一些啟發,
我也是打工的遊子,所以我們是平等的,
只是我要說的心裡話,告訴你了,
回答完畢!!
3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合理,單位不能無故扣押你的工資
按勞動法,如果星期六日公司要求加班我不去算不算曠工
4樓:彩虹無一
1、《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或者工會協商,不能強迫,也不能延長太多時間。
2、《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3、《勞動法》第44條規定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的,應該依法發放加班工資。
3、《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了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式:一是必須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二是內容必須合法,三是已經向全體職工公示或者告知,否則就是違法的。另外,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不加班算曠工」的規定也是違法的,屬於內容違法。
4、你曠工屬實的話,單位可以依據勞動紀律對你予以處罰,但是不能視為你自動離職。
綜上,你不去加班絕對不屬於自動離職,如果單位因此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你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
順祝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六公司要求加班不去不算曠工。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但勞動者拒絕加班的,應當告知公司。
6樓:正氣長春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你加班,而不是正常的上班,你不去不屬於曠工,也不屬於你自動離職。
7樓:匿名使用者
星期六日公司要求加班沒去不算曠工;但是,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定你個不服從管理處罰。
上夜班,星期四和星期五曠工了,如果星期六不去,不能算自離?只能算你曠工兩天,如你星期一還沒去就要算了;就是自離了還必須付你一半工資。
8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雖然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22天八小時工作制,但並不妨礙公司因工作需要決定星期六加班。如果你拒絕加班,公司是可以算你曠工的。
你上夜班,星期四和星期五曠工了,如果星期六不去,是否算作自離,需要視公司的規章制度確定。但通常情況下,公司應通知你限期到公司辦理相應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在規定的時間裡你仍然沒有改變,公司會以你擅自曠工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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