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月公司不轉正,上班8個月公司不轉正!

時間 2022-06-01 09:25:04

1樓:到底換什麼

去勞動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你是否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多長?請與上面提供的條款對應。如果不符合,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下列任何一項證據表明你與該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1、勞動合同;

2、公司工作證,包含廠牌;

3、出勤工卡;

4、在該公司繳納過的社保卡;

5、該公司通過銀行發工資的銀行卡;

6、在該公司工作期間的公司內部郵件截圖。等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局得先去申請仲裁,仲裁一方不服再上訴.但是前提是你不打算在這家公司上班了,如果你還打算繼續幹的話,就打勞動監察大隊的**,讓勞動局的人來查最好.

入職8個月了,還沒轉正加工資,現在想辭職,該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轉正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就可以走人的。

企業是否給您不按期轉正的理由?這個是違法的。

一、試用期有多長時間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間。

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較便捷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是這段期間的認可有形式的底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勞動合同上沒有約定試用期,那公司口頭說的試用期不生效。

你從進入公司開始就應該是轉正後的員工待遇。換句話說,也就不存在轉正的問題。 如果勞動合同上約定的試用期是六個月,僅僅是面試時公司的面試官口頭跟你說是兩個月,這樣,你就要提高警惕了。

從基本常識來說,口頭說的兩個月,怎麼抵得過書面勞動合同上約定的六個月呢?即使你的領導可以提前到2個月幫你辦理轉正申請,但同時公司也可以拒絕他提出的轉正申請,讓你繼續試用。畢竟勞動合同的約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時縮短試用期是公司的權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義務(必須要做的事)。

假設你現在仍然在試用期,公司有兩種辭退的理由。 一是公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當場通知你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二是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崗位撤銷,以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無論是哪種情形,公司都必須證明這種情形屬實。

公司無法證明的話,你可以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以違法解除為由,獲得兩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公司不給轉正,還一直讓我上班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在北京的話可以找我,公司涉嫌違規

5樓:勢雨竹

這家單位的做法是比較聰明的,看來那裡的人事部是很有經驗的,不太好處理。

第一,回憶一下你簽過的勞動合同的細節,試用期是幾個月,一切以合同簽訂為準,試用期過後如無情況變化自動轉正。

第二,你去仲裁是無法獲得雙倍工資的,畢竟你的勞動合同已經簽過了,你去仲裁的最好結果就是,仲裁機構責令提供勞動合同,然後將你試用期過後的正式工資補齊,也就是說,假如你試用期是6個月,那麼你剩餘5個月的工資補到正式工資水平。

綜上,建議還是和人事部交涉比較好,仲裁機構效率低,處理需要時間,這次就當做經驗教訓,平時看一點法律條文,對自己也是一種負責。

6樓:

對這個無良的公司,你只能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的工資,時間從進入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2、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轉正工資與試用期工資間的差額。

3、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未按規定為你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4、可以通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的方式予以解決。

請問下我在一間公司工作了7個月,該公司一直不幫我轉正,一直是試用期,到了第八個月,該公司說我不適合

7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僱的,構成違法解除,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八個月未轉正,現在想離職,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賠償

8樓:微風

勞動者八個月未轉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非法延遲勞動者的試用期,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以此提出離職不能作為索取經濟賠償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

八個月的試用期,太長了吧,這點就已經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約定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時間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超過法定的試用期限後仍然維繫勞動關係的,將被視為已經過了試用期、進入正式勞動合同期,勞動者有權要求按照正式勞動合同期的標準獲得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不得按試用期的規定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原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怎麼會有什麼賠償呢

11樓:鄉村田園

正常拿工資就可以了

沒有賠償

試用期時間已到公司可不可以不承認轉正?

12樓:毛蛋牌娛樂

不可以,若以試用期不符合崗位要求,也需要舉證。

但是現以超過合同的試用期約定期限,當試用期的期限屆滿之後就不會再有試用期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者。

通俗的理解就是試用期內沒有考核或者預設通過的,試用期一滿就自動視為轉正的「正式員工」。

拓展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就只是一個時間期限而已,只不過用人單位應該在此期限內可以做考核。

13樓:陌上花開

試用期就只是一個時間期限而已,只不過用人單位應該在此期限內可以做考核。當試用期的期限屆滿之後就不會再有試用期的法律概念,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者,通俗的理解就是試用期內沒有考核或者預設通過的,試用期一滿就自動視為轉正的「正式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資料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資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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