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嚴重的抑鬱症,工作不錯,但是現狀沒

時間 2022-03-28 01:20:02

1樓:麗子呀呀

抑鬱症是一個慢性病,開始服藥、藥物的調整、藥物的停止,都需要和醫生商量決定。因此,你需要信任你的醫生,相信他能治好你,這種信念在前期有甚,因為抑鬱藥在體內的生效,直至動力恢復需要一段時間。

心理諮詢家彭華勇說,如果你患有躁鬱症,在狂躁和抑鬱兩種心境中波動的心境障礙,如果只用抑鬱藥提升動力,而沒有在關鍵時候用碳酸鋰等穩定劑抑制過高的情緒,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後果。及時調整,需要精湛的醫術才能做到。

再繼續,前期還有一件重要的事情是靜養,像熊冬眠一樣,儲存精力,為下一階段生的動力做準備。這段時間,重要的幾件事;

1. 按時服藥

抑鬱症不是懶,不是閒,不是心情不好,是病!

抑鬱症不是懶,不是閒,不是心情不好,是病!

抑鬱症不是懶,不是閒,不是心情不好,是病!

(重要的話說三遍)

2. 心態建設

想要躺著就躺著,想什麼時候起來就什麼時候起來,不要逼自己!不要逼自己!不要逼自己!

無所事事又怎麼樣???人活百年,我就算在家裡躺1年又怎麼樣?你給自己的包袱越多,你越容易怪罪自己,越容易覺得自己有罪,恰好就和該死抑鬱心態重合了。

願你早日與這個世界溫暖相擁。

2樓:發明正能量

對於抑鬱症,**、調理的方法如下:

一,認知**。

糾正單一、刻板、消極的思維方式,培養綜合、靈活、積極的思維方式。擅於從多個角度看問題,以長遠眼光看問題,擅於發現日常生活中人、事、物美好、積極、有益的一面。不要誇大缺憾、困難;不要偏激、片面,非黑即白;不要妄自菲薄,或者苛責他人。

二,行為**。

包括多種具體**。重在發現、糾正消極、不良的生活、行為習慣,並支援、培養積極、良好的生活、行為習慣——包括擁有一些積極、健康的興趣、愛好,讀些好書,學習、充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有意義的、創造價值、助人為樂的事情。等等。

三,目標**。

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制定合理的目標、計劃,不斷充實自己的生活,堅定自己的腳步。

四,傾訴**。

人際交往、傾訴交談對人的心理健康是有益的。向親友、他人說說自己的心事、煩惱,從而得到大家的理解和幫助。即使所談的內容不是令你抑鬱的事情,也能較好地開闊你的視野,調節你的神經。

五,運動**。

跑步、快走、散步、爬山、郊遊、遊園、游泳、打球,等等。這些運動專案(特別是和親朋好友一起做),都能很好地調節人的身心狀態,減消壓力與抑鬱。

六,****。

適當聽聽旋律優美、風格健康的**、歌曲,對調節人的精神狀態,也較有幫助。不過,凡事過猶不及,非專業人士沉溺**,可能會起反作用。

七,飲食**。

適當多吃一些粗糧類、堅果類、水果類、水產類食品,也能較好地調節抑鬱。

八,藥物**。

諮詢一下心理醫生(或者優秀的中醫),判斷自己的具體情況、型別,然後遵醫囑服藥、調理。

對於心理疾病的調理,要有恆心,有耐心,即使偶爾反覆,也不要影響自己的**。繼續就醫,總結知識、經驗,適當調整方案,相信你能行!

得嚴重的抑鬱症,工作不錯、但是現狀沒辦法工作了,要辭職嗎、還是死熬?

3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極度抑鬱,但你比我幸福多了,我除了工作家庭壓力,我的臉都快毀了,我這幾個月每天都想自殺,可是沒有勇氣,辭職也不敢,父母看到我這樣很難過,可他們體會不了我,我現在就是生不如死啊。

4樓:

人不要太在乎環境對你怎麼樣,這樣就有無窮的煩惱。你可以改變下自己的看法,試著接受眼前的一切。有人在細雨中徜徉,有人因灰暗的天氣而哭泣,天氣還是這天氣,人各有各的心事。

我忙,待續!

5樓:匿名使用者

病情分析:抑鬱症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病,自我調養對儘早**也至關重要.做最感興趣的事.

如果事業上沒有獲得成功,想辦法增進自己的技能,從最感興趣的事入手;或者再尋找其他成功的機會.有計劃地做些能夠獲得快樂和自信的活動.生活要有規律,堅持體育鍛煉.

廣交良友也有幫助,這樣可以避免和醫治孤獨和離異感,減輕抑鬱症狀.避免服用避孕藥,巴比妥類,可的鬆,磺胺類藥,利血平等.另外,多吃些富含維生素b和氨基酸的食物,如穀類,魚類,綠色蔬菜,蛋類等.

意見建議:

6樓:匿名使用者

找個心理醫生好好的聊聊,疏導、排解一下。

7樓:西部酒吧

可以考慮找個朋友分擔分擔,說說話。去交一兩個朋友吧

我自己得了嚴重的抑鬱症。 家人以為我很懶不想工作。可我現在已經出來工作了。沒有人能夠理解我的痛苦

8樓:夢花開

我也是。我也想死。可是下不了決心。

現在每天飯也吃不下。不想去拖累家人。可是我想如果我死了。

那又能怎樣。能改變了什麼。只不過還是在逃避現實。

逃避。逃避社會。逃避自己對自己的責任。

家人並不會知道你有多痛苦還是有多理解你的感受。相反。只有靠你自己才能堅持下去。

我也有嚴重的抑鬱症和強迫症。也許不認識我的人會把我的行為看成是神經病。不過我不會理睬他們,我做我的事情就好。

沒必要在乎別人怎麼想,怎麼看。我覺得越在乎反而會越痛苦。現在我很努力很努力的想做到不在乎。

生活不容易。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9樓:徐笨笨的陳聰明

去醫院看看吧

祝願你早日**

跟家裡說清楚你的狀況,看能不能幫助到你。

10樓:沕湫月

或許你可以找一些興趣比如畫畫養花,聽聽**什麼的

在崗期間得的抑鬱症,現不能正常工作,工作單位是否有責任

11樓:哀紹輝

建議和公司協商處理,《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沒有將抑鬱症納入職業性疾病的範圍,因此沒有賠償。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你所患抑鬱症,只是由於自感工作壓力大所致,並非有毒、有害因素所引起。

其次,《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沒有將抑鬱症納入職業性疾病的範圍。

有人對抑鬱症患者追蹤10年的研究發現,有75%~80%的患者多次**,故抑鬱症患者需要進行預防性**。發作3次以上應長期**,甚至終身服藥。

維持**藥物的劑量多數學者認為應與**劑量相同,還應定期門診隨訪觀察。心理**和社會支援系統對預防本病**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應儘可能解除或減輕患者過重的心理負擔和壓力,幫助患者解決生活和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及問題,提高患者應對能力,並積極為其創造良好的環境,以防**。

12樓:金果

沒有責任的,抑鬱症不屬於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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