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實際履行原則,如何理解行政法的原則

時間 2022-10-27 19:05:03

1樓:

實際履行,又稱實物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標的去履行自己義務的原則。它包括兩層含義:

(1)經濟合同中規定的是什麼標的,當事人就必須交付什麼標的,不得擅自更換,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錢來代償;

(2)在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情況下,違約方即使支付了違約金或賠償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責任,如果受害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違約方還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繼續履行。

適當履行,又稱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經濟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時間、地點、包裝、運輸、結算等各項條款全面正確地履行義務。全面履行原則是實際履行原則的具體化。具體講,它包含以下內容:

(1)履行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經濟合同的履行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親自履行;特殊情況下,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方完成,如保證合同。

(2)履行的標的。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是什麼,義務人就必須交付什麼,不能用金錢代替(特殊情況除外)。

(3)履行的數量和質量。經濟合同規定的標的數量是多少,就必須履行多少;合同規定什麼質量就按什麼質量交付。

(4)履行的價款或酬金。即要求經濟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款或酬金支付。

(5)履行的期限、地方、方式。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受更,否則,應視為違約,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樓:沒有少抽菸

合同實際履行原則是指按照合同標的不折不扣地實現其內容的行為。也就是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上寫的什麼標的就一定要交付什麼標的,實際履行時,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交付和接受的標的,除由於實際履行不可能或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等原因外,不得任意降低標的物標準,變更標的物或以貨幣代替實物。

如何理解行政法的原則

3樓:環球網校

合法性原則:行政權力存在有法律依據;行政權力行使必須按照法定程式。

合理性原則: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為應建立在考慮相關因素的基礎上;平等地適用法律規範,符合公正法則;行政行為應保持適度,符合比例原則要求;符合自然規律和社會道德,符合人類理性和公平正義觀念

應急性原則

行使行政應急權利應具備的條件:

(1)存在明確無誤的緊急危險或危害;

(2)非法定機關不得行使應急權力,否則無效;除非事後追認;

(3)作出應急行為應接受監督;

(4)應急權力的行使應適當,應將負面損害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對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時候,如何去履行原則

4樓:just享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之規定,約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則如下:

1、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

所謂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是指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通過協商的辦法訂立補充協議,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並與原合同共同構成一份完整的合同,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源於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所規定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2、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原則

約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紛爭時,首先應當適用當事人協議補充原則。其次,當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應按我國《合同法》第61條後段「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是指在合同當事人就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時,結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內容加以確定,使合同具體化和明確化。因為合同是一個整體,當事人就某一具體條款明確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涉及這一問題時,就可以按照該條款加以確定。

3、法定補充原則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在適用當事人協商補充原則、按照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原則、按照交易習慣確定原則仍不能確定時,就應當適用法定補充原則。

所謂法定補充原則,又稱合同的補缺規則,是指法律規定的,適用主要條款欠缺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但並不影響其效力的合同,以彌補當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確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內容合理、確定,便於履行的法律條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合同履行的其他原則:

1、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3、第六十三條 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時,按照原**執行;**下降時,按照新**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時,按照新**執行;**下降時,按照原**執行。

4、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5、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6、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7、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5樓:大太陽花水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履行;依法應當執行**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該條之規定,即為法定補允原則的法律根據、。法定補充原則是在長期經濟活動中形成的法律原則,也是對商業慣例和經濟活動一般準則的確認。

擴充套件資料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協議補充,如果協議補充不成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還無法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也是合同履行原則中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

不按履行期限履行,有兩種情形:遲延履行和提前履行。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合同為遲延履行,當事人應當承擔遲延履行責任,此為違約責任的一種形態;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所為之履行為提前履行,提前履行不一定構成不適當履行。

6樓:年輕老年痴呆

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補充或者按照有利於合同實現的方式進行履行。對於不明確的部分雙方協商或者重新訂立條款予以說明!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補救措施及適用以下規則:

一、合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二、合同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1、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確定。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確定,實際上就是通過解釋合同相關條款來確定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內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根據交易習慣確定。所謂交易習慣,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是指:"(一)在交易行為當地或者某一領域、某一行業通常採用併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二)當事人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主張根據交易習慣確定約定不明確事項的,對於交易習慣,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

合同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無法根據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履行合同,我國《合同法》對此做了一些規定,這些規定散見於《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之中,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作了一般性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在訂立合同的時候,應該儘量做到約定明確,一旦出現了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情況,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來確定如何履行合同,這樣才能最大程度的實現交易目的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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