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開課 農村宅基地房屋可以買賣嗎

時間 2021-06-11 15:13:08

1樓:土流集團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程序的不斷推進,城市不斷向郊區農村擴張,大批農村土地及房屋面臨拆遷,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可期待利益越來越大,因此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便成了群眾關注的一個問題。可是到底農村宅基地房屋能否買賣?何種形式的買賣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

這兩個問題長時間來一直困擾著很多人。

先來看個例子:先來看一個例子:

張某和陳某系崇明同村村民,兩人關係一直不錯,後來陳某因工作發展需要搬去上海市區居住,於是想將崇明的宅基地房屋賣掉,張某瞭解情況後,便與陳某商量購房事宜,兩人一拍即合,張某便以10萬元的**買下了陳某的宅基地,雙方還簽訂了書面協議。

時隔兩年之後,陳某感覺崇明發展趨勢變好,原來的宅基地房屋大有拆遷之可能,於是心裡萌生了要回宅基地的想法,便與張某商量。可是張某不同意,張某認為,當初宅基地房屋買賣雙方都是自願的,白紙黑字的簽訂了協議,而且自己早已支付了38萬元價款,履行了協議上的各項內容,自己還花費了大量的心血和金錢在修繕改造房屋上,如今陳某突然想要回房子,實在不合情理。雙方協商不成,於是陳某便起訴到了法院。

一審判決張某返還房屋,張某非常不服,於是上訴至上一級法院,二審法院判決陳某敗訴,張某與陳某之間的購房合同有效。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說農村房屋是可以買賣的,但出賣以後不得再重新申請宅基地。

但是,根據建設部《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從這個規定可以知道,同一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宅基地房屋是可以轉讓的。

什麼是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呢?

是以生產隊為單位?還是以村為單位?亦或是以鎮為單位?

這個問題的判斷要根據集體土地的物權歸屬、發包主體等進行認定。而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當中,一般根據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進行審判。

意見規定:

第一,對於發生在本鄉(鎮)範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

第二,對於將房屋**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對於將房屋**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第四,對於將房屋**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准,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佔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本起糾紛中,由於張某與陳某系同鎮同村村民,按照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之規定,可以認定兩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若兩人不屬於同一鄉鎮,而宅基地房屋拆遷,那麼補償款應當在扣除購房人的房屋款後,並且充分考慮購房人重新購房的合理支出之後,一般可考慮購房人與出賣人按照約7:3的比例享受。

哪條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歸所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持有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3樓:匿名使用者

中也未對宅基地使用權人利用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開展商業經營行為做禁止性規定從法律上講,房屋拆遷補償金仍將歸其所有。 第一你要搞清楚你所要

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4樓:剛有福旁卯

一、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基於身份關係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

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稽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麼繼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

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後再進**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5樓:僕昶

一、農村宅基地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當然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宅基地使用權作為一項特殊的物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基於身份關係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老人的財產,可以繼承。

農村宅基地是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規定的成員,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享受使用,用於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農村土地。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土地則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佈。

公佈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稽核後,報縣(市)審批。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二、宅基地上的房屋怎麼繼承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可以 分為下列情況: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

根據我國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地隨房走(房地一體主義),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自行建造,則該房屋因其擁有完全產權而可以作為遺產而繼承,然後再進**屋所有權的變更,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

6樓: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農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能不能繼承?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7樓:_醉念花

宅基地的法律問題(十)    (案例)甲某與乙某是鄰居,1980年,甲某舉家遷往外地,臨走時將房屋及院舍託付給乙某照顧。乙某自從甲某一家遷居後,將甲家的房屋修繕一新,並佔有使用。1994年,乙某在甲家的院落內新蓋兩間廂房。

2004年,甲某返回原籍,要乙某騰還房屋,乙某將甲某的原房屋騰出。甲某要求乙某歸還新蓋的兩間廂房,乙某稱該房為其所建,所有權應歸乙某自己所有。如甲某願意要,可以出賣給他。

但甲某認為,該廂房雖然為乙某所建,但坐落在甲家院落內,理應歸甲所有。乙某多年居住、使用甲某房屋未付租金,而且修繕老房屋的費用甲某也給了乙某。所以,甲某就堅決要求乙某用兩間廂房折抵租金。

雙方爭執不下,甲某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乙某搬出廂房並將廂房歸甲某所有。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甲某所有,同時判令甲某補償乙某新建廂房所付全部費用。

根據民法添附理論,兩個以上的物因混合而使原物產生了新的價值,使得原物的價值因添附而增加。但原物所有人並不因此而當然取得新增加部分的價值,他必須支付相應的對價,以保持一種利益平衡。因此,本案中甲某在取得乙某在其宅基地上新建廂房的所有權時,必須給付乙某相應的費用,以示公平。

有關農村宅基地的法律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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