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後的徵地賠償(回答詳細點再加分)

時間 2022-01-04 10:40:02

1樓:胡紹朋

不是專業人士,不多說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土地徵用時的所有補償或賠償當然是歸你所有,但在你轉包後該土地上的種植物所創造的價值歸轉包方所有,

3樓:人生如雪的寂寞

只要在有效的合同期間是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規定開發商不能徵耕地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時候農業稅負很重,當時是不想種田的。搬家時田地就都放棄了,但是還是擁有土地承包證書。那麼我是否有對這6畝地的承包權利呢?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因為你沒合同和協議

7樓:花木馬

開發商無權徵用土地,那是**乾的事。旱地可徵,水田不可徵。水田建房不合法。

補償分2部分:1、土地補償;2、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拆遷補償。

建議抓緊種點值錢的花花草草 希望採納 只要合同沒有過期,種植的東西可以按一定的**賠償,按你的說法這地是集體的土地,可能只能得到種植物損失的賠償。 !

8樓:手機使用者

您有權利得到土地賠償款,大不了到法庭告他!!!

9樓:123qwe秦

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依照《解釋》第二十二條中「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以及「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和第二十三條中「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援」的規定,此類糾紛的原告是以承包者身份起訴的,起訴的事實根據是其承包的土地被徵收或徵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地承包方財產損失的補償,理應支付給承包方;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地承包方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只要該承包者放棄統一安置,該筆費用亦應支付給該承包者。根據最高法院民事案由規定,此類糾紛的案由應屬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搬走以後土地為什麼流轉給別人使用,有什麼規定、有什麼書名協議,我的理解啊,土地屬於國家所有,使用權既然歸你,那麼在你的使用權期間導致你的使用權的喪失,向你支付賠償款是應該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遷至鎮上生活,並不影響你的土地承包權,即你仍具有那塊地的經營使用權,可以獲得徵用土地的被償款。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2樓:朱朱

我加以前中果園的

15年租期

後來也被徵用

只要你籤的那個30年合同沒過期,

就可以讓他按面積給錢,要把所有證明給他看!

至於價錢看你的談判技巧了!

在你沒允許的情況下,他不敢隨便動!

除非你的合同到期,否則他就拿你沒辦法!除了國家規劃用地,那是必須給他,不過國家肯定不會比他給你的補償少的!

一回事!

13樓:蒙東財

你當時同意將你的土地自然流轉給他人沒有?如果沒經過你的同意就流轉給他人了,那麼你是有權利要求得到土地賠償款的,詳細情況你可以參照一下2023年--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14樓:學無止境

只要合同沒有過期,種植的東西可以按一定的**賠償,按你的說法這地是集體的土地,可能只能得到種植物損失的賠償。

土地流轉後的拆遷補償應該給誰

1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給予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因投入而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歸土地所有者和承包人所有;安置補助費是用於被徵地的承包人的生活安置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青苗的所有者(即承包人)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6樓:批發捲心菜

拆遷補償應該給地上物的所有者

17樓:扈琇仁冬萱

土地補償歸村集體,安置補償歸原承包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歸現在經營者。

自家土地流轉以後,遇到徵收還能享有補償款嗎

18樓:芥末留學

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針對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築物可以參照一定標準(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築物給與補償。

3、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你們也可以通過到上級**上訪解決(集體上訪在中國比較有效)

土地流轉後徵地補償款歸誰

19樓:倪敏大小晒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可見,荒山承包合同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種特殊型別,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荒山承包問題,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屬債權性質的合同。其作用有三:

一是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便於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二是承包方通過簽訂合同,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三是作為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主要有債權說與物權說兩種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所承包的土地直接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而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而應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

主要表現在:   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其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通過承包合同任意創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權利完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護帶有明顯的物權特徵。《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其保護帶有物權的性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法第54條規定: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6)將承包地收回折頂欠款;(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從以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式來看,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完全具備了物權保護的特徵,具有明顯的物權屬性。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發包方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節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該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第49條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他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題中應有之義,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具備了物權所具有的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特徵,是物權性質的權利。

三、甲村委解除合同構成權利濫用   我們認為,雖然甲村委在與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經村委同意不得出租和轉賣,且孟某將其承包經營的荒山出租並未取得甲村委的同意,孟某的轉租行為已構成違約,但該轉租行為並未導致甲村委與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甲村委以孟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已構成權利濫用,根據禁止權利濫用的民法原則,其訴訟請求依法不應得到支援。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行使權利不得違背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也不得超越權利應有的界限。

按照該原則,一切私權的行使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而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而遭禁止。學說認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由判例發展而來,並被現代各國民事立法普遍接受。如《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規定:

「權利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我國《民法通則》在文字上雖沒有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直接表現,但從其整個精神看,無疑也十分強調禁止權利濫用。   關於權利濫用的認定標準,通說認為,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就主觀方面而言,權利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判斷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以社會一般觀念認定。從客觀上看,權利人的行為產生損人不利己的後果,或者權利人的行為損人很多,利己很少的,可認定濫用權利。

   本案中,甲村委在孟某投入鉅額資金對所承包的荒山進行開發後,又以孟某違約擅自轉租土地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其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該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村委獲得的利益遠遠小與孟某由此造成的損失,並且與我國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利於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穩定,不利於保護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符合權利濫用的主客觀標準,因此,其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援。

四、法院裁決意見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甲村委作為發包方,對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權發包,故其與被告孟某通過公開協商方式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儘管約定被告對所承包的山坡只能綠化、增建旅遊設施,未經村集體同意不得出租和轉賣,但並未約定如被告違反該約定,發包方有權解除該合同。現被告雖然在承包經營期間與他人簽訂荒山轉讓出租合同,將其承包的荒山轉租他人,但由於該荒山轉租合同未實際履行,從而並未致使原、被告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被告違約行為並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且被告承包荒山後,對該荒山進行了鉅額投資,如果解除該合同將使被告遭受難以彌補的巨大經濟損失,有違民法公平原則,故原告要求解除該合同,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援。

依照《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94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第9條、第45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甲村委要求解除與被告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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