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員工在單位突患重病,未通知家人,另一好友代家屬簽字,患

時間 2021-05-07 19:58:50

1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員工在單位突患重病,在無法聯絡到家人親屬,或家人親屬來不及趕到的情況下,因為搶救病人的需要,醫院要求下,好友代家屬簽字,患者因病情特點無法搶救,從事實和常理來看,不應負法律責任,另外這種慈悲心非常值得讚歎。因為好友不是為自己利益,其出發點完全而是為了利益和快速搶救病人。

至於其他情形,不是為了病人的利益而簽字,或者說完全可以通知家屬而沒有聯絡,醫院在**方面出了重大失誤等等,這種情況下要視病人的朋友和家屬的協商溝通而定

2樓:在沙漏中思考

這個是要家屬才能簽字的,而且為什麼不通知家人,這個肯定要付法律責任

緊急情況下醫生急救病人,無法得到患者家屬簽字怎麼辦,如果進行救治,患者死亡,責任怎麼算 5

3樓:袁保險

一般情況下,醫生明確告訴你後,不簽字,他不會手術的。患者親屬不在場,醫生會聯絡相關單位找其幹部等,反正現在的醫生不會冒沒有簽字就作手術風險,實在是做了,就是想背實了。樓主這樣發問,估計以後醫生更加不會救死扶傷了,因為整的不好,脫不了干係

醫生在搶救病人時需要家屬簽字 但家屬拒絕簽字導致了病人的死亡 醫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嘛?

4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版的解釋》(以下權簡稱《解釋》)開始正式施行。

《解釋》共二十六條,分為適用範圍、當事人主體資格的確定、舉證責任、鑑定程式、責任承擔、附則等六部分,並首次明確了 醫療機構在緊急情況下,經批准採取的救助措施引發糾紛,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危重病患家屬不簽字 醫院搶救不擔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實施緊急醫療措施的內容,但實踐中對於如何認識該條中「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以及緊急救助情形下的責任承擔問題分歧較大,亟需進一步明確。《解釋》規定:

對於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 ,醫務人員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的負責人批准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患者因此請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同時,對於醫療機構怠於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導致患者受到損害的,《解釋》也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醫院承擔相應的部分責任,而不是承擔主要責任。屬於醫患關係。一般都是走兩個途徑,第一,醫院賠錢私了,第二,屍檢,等待司法鑑定和醫學鑑定報告,最後走司法程式。

工傷死亡賠償認定下來了,工傷局通知家屬簽字是籤賠償協議嗎?

6樓:麥迪麥無敵

工傷和工亡是勞動局認定的,不存在工傷局這種單位。至於家屬簽字的話,應該是在對於工亡結果認定書,賠償協議需要單位和你們進行協商,這個不是勞動局的法定職權,勞動局最後也就是從中給你們進行一下協調。如果單位不願意賠償,你們可能還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程式才能拿到賠償。

7樓:寄居客

是在認定書的送達回執上簽字,不是簽訂工傷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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