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林果果的楊小芹
離職時如果沒給補償金,那麼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簡單的理解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擴充套件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小學時我們都知道地球的結構分為地核、地幔和地殼,其中地殼為固體岩石,也是最薄的一個圈層,平均厚度為17公里。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地殼厚度分佈差異很大,最厚的地方可以達70公里,例如青藏高原地區,最薄的地方只有1.6千米,例如大西洋海底的海溝。
而陸地上地殼的平均厚達為30公里-40公里之間,除了地殼我們還對地幔、地核的組成和厚度有了一定的掌握,不過我們所掌握的地球知識都是通過**波傳播速度變化得來的。
可以這麼說,所有關於地球內部的資訊都是間接的猜測,與真實情況肯定存在比較大的誤差。唯一能夠準確掌握地球結構以及組成的方法就是打穿地球,取出岩心直接研究。其他方法都行不通。
在歷史上我們還真幹過這樣的事,瞭解歷史就能知道鑽透地球到底是人類不行,還是傳說中的不敢!
上世紀,蘇美兩個國家就像是兩個鄰居家的小孩一樣,互相攀比嫉妒,你幹什麼我也要幹,你有什麼我也要有,你上天我就上天,你入地我也入地,看誰更牛。
美國在2023年,就有了鑽地球的計劃,這個專案稱為「mohole計劃」,但是選址在墨西哥太平洋海岸,其目標是鑽透地殼,達到地殼與地幔的混合處,也就是莫霍洛維奇不連續面。
希望通過這項任務獲得關於地球年齡、構成、內部結構的有價值資訊,並幫助理解板塊構造。
如果我們直接探測到地幔是什麼以及地幔活動的情況,我們就能更好地瞭解火山和**的成因和發生,更好地瞭解整個地球是如何運轉的。所以這項計劃還是非常具有科學價值的。
3樓:上海李律師
有效的,如果超出3個月沒給,勞動者要給單位發一份書面的解除通知,之後競業限制協議才無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為貓魚奮鬥的閒人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5樓:星座都有的那點心事
不管有沒有給補償金,禁止敬業協議是十分有效的,如果雙方有觸犯這條的話,對方是可以申請法律途徑。
6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匿名使用者
也不知道哪個sb制定的法律,吃虧都是勞動者。不管企業給不給補償,勞動者至少前三個月都只能被動遵守。而這三個月難道讓人空等著喝西北風?或者先找個快遞的工作幹著?
8樓:紅蜻蜓
這種2年內不得從事同行業的協議,如果要籤,公司是不是得先補償2年的薪水呢?要不然人家離職後吃啥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或未實際支付,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不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10樓:索祖
這個是有時間要求的,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關於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的各種爭議!條款給出如下說明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12樓:紫禁城
無效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3樓:
是離職後三個月內沒有給補償才無效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是無效的哦,你可以諮詢一下
離職時保密協議裡沒有競業限制條款的是不是公司可以不支付補償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可以約定不代表必須約定。沒有約定競業限制的,屬於無需競業限制的情形,勞動者不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也就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但也不能按法律規定對離職人員進行競業限制。只有在支付了相應的補償後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對離職人員再規定時間內(2年)進行競業限制。
17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需要在公司支付相應的競業限制期補償之後才生效。
所以只要公司沒支付競業限制期補償金,那勞動者就可以視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無需遵守;但是如果合同明確約定了競業限制期限,而公司沒有明確表達勞動者不需要遵守競業限制條款,而且勞動者也遵守了競業限制的約定,那麼這時勞動者可以起訴公司支付競業限制期補償。
所以在離職時,公司一般需要明確表示需不需要遵守競業限制條款,或者在籤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的時候明確約定,如果公司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那麼該競業限制條款無效,公司無需支付補償;如果公司需要勞動者遵守競業限制約定,則雙方另行簽署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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