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是如何規定工廠搬遷,還是同市區。員工不隨遷有補嘗嗎

時間 2021-08-11 17:10:44

1樓:韓全啟律師

1、員工不隨遷的,如果工廠以此解除勞動關係的,可以主張二倍經濟補償金。

2、僅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裡沒有特別的約定的,只填"公司車間".如果是在同一個市區內搬遷,那麼不屬於勞動地點的變更.員工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給予補償.

3樓:勾南珍

若合同中明確工作地點,在地點發生重大變更時,個人不去,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若在同一城市,單位會安排處理相關事宜,要是百分之八十以上認可,則屬於單位安排妥當,你個人無權提出要求。

勞動法有沒有歸定工廠搬遷員工不願意跟去新廠工司需不需要給員工進行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勞動合同繼續履**形的,本人不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此後的實際履行當中工作地點也得以常態化固定。企業搬遷,屬於企業戰略性、長期性的經營或辦公場所的重大長期變更,勢必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造成重大影響,使得雙方的權利義務發生實質性變更。

企業搬遷的事實,在法律性質上應定性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一般而言,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以保護勞動者在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時不受到不利影響。但是,協商一致變更的原則,並不完全適用於勞動者工作地點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所有情形,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跨越協商一致的形式原則,企業搬遷系因客觀迫切需要無需徵得員工實質上同意,司法實踐中亦對協商一致原則做限制性解釋與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各地司法實踐,企業搬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勞動者不隨遷沒有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解除合同,享有經濟補償金。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做好企業轉型升級過程中勞資糾紛預防處理工作的意見》

粵人社規〔2013〕3號

二、指導企業理順勞動關係和社保關係應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三)關於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股東)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

“三來一補”企業轉型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

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工具接送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未造成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支付經濟補償。企業與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薪酬待遇;職工的本企業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深圳中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2023年4月印發)

85、用人單位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搬遷的,勞動者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用人單位由深圳市行政區域內向深圳市行政區域外搬遷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對勞動者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予以支援。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直接的規定條款。可以以企業遇重大變遷、調整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然後獲得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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