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中,清償時間前後不一致時以那個為準

時間 2021-08-11 18:10:17

1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1、關於房產證辦理的爭議。

合同中的兩處並不矛盾:

房屋交付使用後,6個月內為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二)甲方在2年內為乙方提供房本。

第一種是6個月內為乙方辦理,而我們都知道辦理只是一個過程,甲方在交房後,6個月內為乙方辦理房產證,甲方不是房產證的發放部門,因此,他們只是提供申請。

後者是說兩年內提供房本。 意思是兩年內辦出來,交付給乙方。

個人認為此處是不矛盾的。

但是,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此處是格式條款,應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2、 關於房款的交付。

買賣合同中雙方的義務是:一方交付商品,另一方支付費用。

現在房屋已經交付使用,做為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支付價款。

合同約定:(一)乙方必須按照做合同約定日期交款,如有延遲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且乙方交付甲方合同違約金總房款約2%。

涉及到28%餘款的給付,。

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否則有可能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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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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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廣東胡律師:

辦理是屬於一個過程,而提供是屬於結果。

3樓:柏律師

這是房地產商提供的樣本合同,裡面有很大的漏洞,但也不是沒辦法,網上講不清楚,最好**聯絡或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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