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一道題目,關於《合同法》的一道題目

時間 2021-08-13 22:20:34

1樓:匿名使用者

1、《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停止違約行為、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及其他補救措施。

違約造成的 損失,主要指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實際損失比如因為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使財產實際減少的數額,預期利益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需要舉證證明實際損失,可以向法庭說明,是否認定所述為實際損失,由法院決定。

本案中約定有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2,、本案中既有約定違約金,又有定金,根據法律規定只能適用一個:合同法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有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雙方可以選擇使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自己決定適用哪個,本案中,定金為5萬,適用定金罰則可以得到10萬,而違約金是30萬,相比之下,肯定是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根據上一點的分析,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就夠予以增加。

當然,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在遠峰公司。

希望能幫到你!

深圳實習律師:2219338206(陳)

2樓:歷鵾春盼雁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本題答案是效力待定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追認就有效,否則就無效。

但是,本題的題幹並不嚴謹。有時候還要區分表見**、善意第三人等等。

關於《合同法》的一道題目

3樓:王嘉律師

這道題目是司法考試的題目,我當年考試有碰到過做過。

第一,引用《合同法》144條肯定是錯誤的,正如樓上說的,144條講的是**在途中的貨物,例如,火車的貨物(賣家可以在運輸途中尋找買家,這時候如果有買家接手,那就屬於144條的情形了)。

第二,乙已經取得貨物所有權。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交付地點不明的風險承擔】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一條 【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第三,交付風險轉移是本題的關鍵。

如果甲交付以後風險不是直接轉給了乙而是轉給了丙,那麼乙就可以向甲提起違約之訴了。如果甲交付了以後就視為風險轉移給乙,那麼乙只能提起侵權之訴。

個人覺得,甲交付以後風險轉移給丙更合同,不然丙一點風險意識都沒有當然不利於整個工作的執行。風險轉移給丙也更有利於解釋乙向丙請求損害賠償這個問題。

第四,關於交付對標的物的風險轉移有何影響?現在通行的觀點有兩種:即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所謂所有權主義,是指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由所有人承擔,以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為風險轉移的時間,無論實際佔有是否轉移。

所謂交付主義,是指標的物的風險由佔有人負擔,以標的物實際佔有的轉移為風險轉移的標誌,而不問標的物的所有權在何時轉移。

個人覺得采用交付主義更合理。假設採所有權主義,也就是說甲把貨物交給丙,乙就完全獲得貨物所有權,並承擔風險,那麼丙承擔什麼呢?

貨物壞了,乙去維權,找甲,甲說所有權轉移,根據風險由你承擔了,要不你去找丙;

乙去找丙,並說所有權是你的,風險也是你的,你和甲有合同,去找甲談談吧。

假設採用交付主義,甲將貨物交給了丙,所有權變成了乙,但是風險卻暫時轉移給了丙。這樣就很好解釋了。

貨物壞了,乙去找甲,雖然所有權轉移了,但是風險還沒轉移,甲和丙當然要對這個損害承擔責任,由於乙與丙沒有合同,所以可以起訴甲違約(所有權是交給我了,但是這個貨物壞了,也就是違約)。乙可以起訴丙,貨物所有權是我的嘛,但是風險暫時在你身上,你弄壞了,當然要承擔責任。

因此,乙有權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乙也有權請求丙承擔侵權責任。

總結,核心在所有權轉移是否意味著風險一併轉移。

主要理論: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

4樓:

1、你引用《合同法》144條,是錯的。因為案例是代辦託運,並非在途貨物買賣。

2、甲至所以構成違約。違約是因為在代辦託運中,他應該找到一個合格的承運人,而他沒有盡到此義務,導致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

5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啊,你自己好好讀讀法條,144條說的是出賣在途貨物!!!!在途貨物!!!!!就是說訂立合同的時候,那些貨物在運輸人車上呢!!!!!!!!!!!!!!

第二啊,乙沒有取得所有權,交付就是交付,哪那麼多理解,又不是國際**...

就是乙拿到貨了接收了就算交付

6樓:匿名使用者

ab都錯。第一點,你理由部分分析得對,但指出的矛盾不正確,其實並不存在矛盾之處,第三人並不是指承運人。第二點,沒約定的交付這裡是指甲辦理託運手續的時候,標得物所有權已轉移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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