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的異同

時間 2021-08-14 09:15:56

1樓:總想睡個懶覺

1、前提條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時間有先後之別,而預期違約制度不以雙務合同當事人債務之履行存在先後順序為前提。

無論雙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先行作出履行還是同時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中止履行合同而尋求法律救濟。

2、行使權利主體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僅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為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預期違約。

3、行使權利所依據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根據是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而預期違約所依據的理由是一方宣告不履約以及債務人在準備履約過程中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約。

4、時間要件不同

不安抗辯權要求應當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義務已到履行期。這是因為,如果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擇期可以根據期限規定進行抗辯,不必援用不安抗辯權。而在預期違約中,違約的時間必須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至履行期限屆滿之前。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聯絡: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分別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合同預期不履行進行救濟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

我國《合同法》第68條對不安抗辯權作出了規定,第94條第2項和第108條對預期違約制度作出了規定。兩項制度結合起來規定,實際上是借鑑兩**系的一種嘗試。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這兩項制度確實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聯絡:

二者都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前拒絕履行合同或者可能不履行合同,且債權人都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但從性質上說,預期違約制度屬於違約責任制度的範疇,而不安抗辯權則屬於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兩種制度的適用將產生不同的效果,兩者的區別還表現在功能、行使條件、行使依據、是否以過錯為構成要件和法律救濟等方面,不能互相替代。

暫時中止履行合同債務。一般而言,不安抗辯權亦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因為中止履行合同債務,只是暫時中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債務,而並非終止合同債務或者消滅合同債務。

倘若應當後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提供了適當擔保或者作了對待履行,不安抗辯權即行消滅,主張抗辯權的應當先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就應當恢復履行自己的債務。

3.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所謂「解除合同」,就是終止合同關係,或者消滅合同關係,換言之,就是終止合同之債,或者消滅合同之債。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主要區別,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主要區別

合同法上的違約行為有兩種,即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預期違約也稱先期違約,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其行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實際違 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這兩種違約行為都是合同生效後的違約行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兩者並非完全相同,主...

混凝土抗滲等級與抗滲係數有什麼分別

鄭浪啪 1 標準不同。抗滲等級是以28d齡期的標準試件,按標準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所能承受的最大水壓力來確定。抗滲係數是在抗滲等級中的係數。2 作用不同。抗滲等級 老標準叫抗滲標號 採用逐級加壓法進行。可以對混凝土進行分級。滲透係數在水工混凝土中使用,參考滲水高度計算出相對滲透係數。國外比較傾向於用滲...

違約金與定金的區別,違約金與定金的有何區別

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適用。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由於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預先約定的 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應向對方作出的補償性給付,二者均以金錢為主要給付方式,皆對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約方僅能夠選擇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守約方的利益,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