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建成律師
你沒有被安排在原定地點上班是不能成為曠工的理由,所以違約。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不能與另外一家簽訂勞動合同
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未去上班,是算一種違約的,即使勞動者不想上班,也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單位,而不能一聲不吭的就走了,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原單位給開解除合同證明才可以重新就業
原單位屬於改變勞動條件 你可以拒絕
4樓:餘崎丫頭
算。你要先與之前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先。不然另外的公司也不敢要 你的。
5樓:悠悠依影
首先,你沒有被安排在原定地點上班是不能成為曠工的理由,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單位相關管理規定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當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條約非常詳細,規定過關於違約和賠償的相關事宜,比如說接受培訓後上班不夠幾個月要賠償違約金什麼的(因為培訓是有償的),如果有規定過,肯定會按照合同進行。還要弄清楚地是,當時的單位是否給你辦理了社會保險,如果已經辦理了,最好及時回單位辦理辭職手續,提出檔案和社保手續,否則對以後是有影響的,照理說,你合同現在還未解除是不能和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6樓:公多
按照你說的情況,不算你的違約,因為用人單位未與你協商擅自更改工作地點,你是可以拒絕上班的。
目前你已經與第一家簽訂了勞動合同,不知你是否去上過班,因為雙方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你已經與第一家建立了勞動關係,在解除勞動合同籤,法律是不允許第二家用人單位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
至於社保,那是要第一家用人單位給你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相關手續的!
請問和勞務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沒去上班算違約嗎?
7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如果僅是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卻一天班都沒上,勞動合同尚未開始履行,不存在需支付違約金的事項,無需交納違約金,不算違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8樓:韓飛律師
和勞務公司簽了勞動合同,沒去上班是不算違約的,但是公司可以不支付今天不上班的工資。
一、如果你不想做了就應當向勞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給你開具離職證明,這樣你就可以憑離職證明找新工作到新單位入職。
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9樓:
不算違約,但是你不想做了就應當向勞務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務公司給你開具離職證明,這樣你就可以憑離職證明找新工作到新單位入職。如果沒有勞務公司開具的離職證明,那麼對你到新單位入職是有障礙的,勞務公司可以追究你和新單位的法律責任。
10樓:
1、你已經構成違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如你的行為給單位造成損失,如單位申請勞動仲裁,你和你的新單位可能面臨承擔賠償責任。
11樓:風聲
首先是你的合同是否說明工作地點種類性質
如果這個說明了 那麼就是公司的問題
沒有的話就是你的問題
如果僅僅是口頭協議是不生效的,當然如果和公司協商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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