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主動提出辭職,可以有哪些補償

時間 2021-09-08 10:54:51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在你工作的5年多時間裡,前後共有兩次未簽訂勞動合同,責任應由公司承擔。

2023年10月前未簽訂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但由於此後你與公司簽訂了2023年10月-2023年10月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也未要求公司支付8個月的二倍的工資,應視為放棄了自己的權利,已不可以再向公司主張。

2023年10月份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未與你續簽勞動合同,直至你現在主動提出辭職期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應向你支付2023年11月至今的二倍的工資。

由於現在是你主動提出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不能向公司主張經濟補償。但並不影響你要求公司支付原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合同而應支付的3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不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由於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要求賠償雙倍工資,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企業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我可以主動要求辭職並要求公司補償嗎?

3樓:愛在西元前

首先可以主動要求賠償。下面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全套辦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你什麼,可能會發生損害你權益的事及處理辦法。

1、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單位給你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印章),否則用人單位到時說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說不清楚了。

2、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

4、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你就有口難辯了。你提前30天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

5、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籤合同,你可以主動提出辭職,而且可以申請雙倍的工資賠償,公司不負責支付的賠償,就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

可以要求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及09年以後的11個月的兩倍工資

6樓:勞工保護

可以主動要求辭職,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嚴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請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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