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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年老之後會選擇將自己的房產交給自己的小輩打理,而在這個過程中就牽涉到了遺囑與遺贈兩個概念。那麼,遺囑與遺贈是一樣的嗎?遺囑與遺贈有沒有什麼區別呢?
下文中我們就將對於這個問題進行多層次的介紹分析。
一、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是國家及其他相關的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相關受讓人,即繼承人則是必須要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二、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三、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遺囑與遺贈雖然有很多的相似點,但是在法律上它們還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有著很多很多的區別和不同。因此我們不可以把遺囑與遺贈混為一談,應該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可以得出我們想要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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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公證中區分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意義重大,因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遺產分配方式,二者存在諸多區別,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單位,而遺贈中的受讓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公民,也可以是國家和集體,但不可以是法定繼承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繼承的客體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3.權利的接受方式不同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才視為放棄繼承,沒有意思表示的皆視為接受繼承;而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放棄遺贈。
4.是否有權繼承遺囑外的遺產不同5.遺產受領人的繼承權是否有轉繼承權不同6.
是否參與遺產分配不同受領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配,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法定繼承人處獲得遺產,而遺囑繼承人要直接參與遺產分配。7.在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二者執行的後果不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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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1、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的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予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3、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是相對於遺囑繼承而言的。
二、遺贈和遺囑的區別
遺囑和遺贈的最大區別就是接受遺產的物件不同:遺囑中的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遺贈中的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需要說明的是:若遺囑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健在,而遺囑人在立遺囑時,註明將財產留給第二順序繼承人,這樣的遺囑也屬於遺贈。
此外,繼承人和受贈人的法律保護的時效性不同(《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1、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的區別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是財產繼承的兩種不同的形式,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1、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範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於法定繼承人範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願,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於遺囑的內容。
4、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說,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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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區分遺囑和遺贈
1、接受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
2、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是否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餘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二、遺囑繼承按法定繼承處理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本來遺囑繼承和遺贈都優先於法定繼承,但如果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放棄權利的話,就應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由於遺囑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導致喪失繼承權的行為,遺囑繼承改按法定繼承處理。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這時的遺囑由於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事實而不能發生效力,所以改為按法定繼承處理。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如果被繼承人的遺囑只處理了部分遺產,那麼其未處理的部分,就應該按法定繼承處理,需注意的是,這時遺囑繼承人仍舊可以繼承人身份參加法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5條規定:「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其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胎兒尚未出生,不應該享有民事權利,因而胎兒並沒有繼承權。但是胎兒即將出生,為了保證胎兒出生後的生活和成長,我國繼承法作了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規定。
胎兒出生後死亡的和胎兒出生就是死體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胎兒出生後死亡的,胎兒已實際取得了遺產,所以在他不久後死亡時,應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如果胎兒出生時即是死體的,他還未成為真正的民事主體,當然也就木能繼承為他保留的遺產,這時,這份遺產應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按法定繼承的規定繼承遺產。
如今,有的人隨便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了處分,就以為是訂立了遺囑,而在其去世之後,經過審查發現之前隨便訂立的「遺囑」,並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要件要求,導致該遺囑無效,自然之後也不會按照該遺囑的內容來執行,這種情況下若同時也不存在合法有效的遺贈,則就只好按照法定方式分配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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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遺贈與遺囑繼承有諸多相同之處,但從根本上說二者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兩者區別如下: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4.在遺囑繼承中,遺囑人可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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