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合同,緩衝期月後企業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時間 2021-08-30 10:19:59

1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在1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應該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終止,未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那麼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已經補籤至2023年1月1日,就不可以再主張二倍工資差額。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樓:

不需要支付任何雙倍工資,勞動法的改條款是指用工單位違法延長試用期,並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你的情況是單位已經和你簽訂了勞動合同,這次續簽,延期了一個月,這一個月完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順延,這一個月裡支付了你工資並交納保險了嗎?如果有,用工單位並無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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