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怎麼界定

時間 2021-08-30 10:45:05

1樓:阿炎談娛樂

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

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一、申請要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體提出了實施一定行為的合法申請。按照行政主體能否主動作出行政行為標準,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兩類

二、職權要件-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事項具有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主體作出的一定具體行政行為,要在被申請的行政主體的法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範圍內。

三、期限要件-行政主體未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式實施一定的行為。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複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

《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一、 行政不作為的概念

行政不作為與不履行法定職責有一定的聯絡,但兩者不是一個概念,行政不作為所包含的範圍遠大於不履行法定職責。(1)行政義務的外延遠大於法定義務的外延,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不履行法定職責既包括行政主體程式上的不作為,也包括實體處理上的不作為。

程式上的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法定職責不予理睬或拖延履行;實體上的不履行法定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認為符合條件的申請明示拒絕的行為,以及行政主體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行政相對人需要立即獲得救助的情形後,不實施救助義務或藉故拖延實施救助義務的行為。而行政不作為則不包含行政主體明示拒絕的行為,因為明示拒絕體現在行政程式上,行政主體已經履行了受理、審查、答覆等一系列行政程式,它表現出來的是積極的作為狀態,並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後果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明示拒絕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也是不同的,行政不作為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做出行政行為,所以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會產生任何影響,而只是維持了現有狀態,明示拒絕行為由於行政主體做出了拒絕的答覆,所以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不利的影響,它從實體上否定了行政相對人從事某一特定職業、生產某種產品、註冊開辦某一企業的資格,所以明示拒絕行為應當屬於行政作為行為。

綜上所述,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作為的行政義務,並且具有作為的可能性,但卻在程式上超過法定期間或合理期間消極的有所不為的行政違法行為。它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不作為行為主體是指在該行政不作為中,應該為一定行為而沒有行為的主體。

2、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必須是對行政作為義務的不履行。3、行政不作為的不作為行為主體在一定範圍內有合法的職責許可權。5、行政不作為必須是應為,也可能為的情況下之不為。

6、行政不作為是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是否屬於實質不為的違法行為應以一定的法律義務為評價標準,即基於社會生活中具體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一定要求。這種法律義務如果是要求行為主體應為,而行為主體竟不為,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行政不作為的構成要件。

行政不作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相應的構成要件:

1、行政不作為的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成為行政主體必須具備四個條件:其一必須享有行政權力;其二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其三必須能夠承擔由於實施行政活動而產生的責任;其四行政主體必須是組織,個人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主體具有作為的行政義務。行政不作為義務應符合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與行政主體的行政職責相關的行政為義務,而非其他性質的作為義務。

其二,必須是在行政法規、行政規章中有明確、具體規定的作為義務而非道義上的要求。

3、行政主體有履行行政義務的可能性。雖然行政主體負有行政義務,但是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導致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由於非主觀的原因而不能及時履行行政義務,便不能認定為行政不作為。只有在行政主體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而由於故意或過失沒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間作為的,才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4、行政主體在客觀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不履行行政義務的事實。行政主體不履行行政義務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主體在接到相對人的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需要獲得保護的情形後,根本沒有啟動行政程式,屬於完全的行政不作為。

另一種形式是行政主體雖然啟動了行政程式,但在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沒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式,屬於不完全的行政不作為,也可以說拖延履行義務。行政主體為一定行為的時間,少部分法律法規已作出規定,包括《行政複議法》在內的大多數法律法規未作出規定。雖然《行政複議法》沒有對行政作為的合理期限或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但是相關司法解釋作了規定。

由於法律並未規定行政不作為案件必經複議前置程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不作為不服的,是先複議還是直接起訴,任由當事人選擇。為了使複議機關與人民法院認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標準一致,修訂或解釋行政複議法時,有必要與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相協調,規定行政不作為的成熟期限以60日為原則,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為補充,以情況緊急的不受限制為例外。

三、 行政不作為的特徵

1、違法性。違法性是行政不作為的本質特徵。由於行政主體沒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內履行其行政義務,所以,行政主體一旦被認定構成行政不作為,就意味著這種行政不作為必然違法,從理論上講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為,合法的行政行為必然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在本質上是對其應該保護的法益的一種放棄,必然會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因此,行政不作為只能是一種違法行為。

2、消極性。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對其職權職責的放棄,客觀上表現為怠於履行職責的消極性。行政不作為的消極性在主觀上表現為行政主體對其行政職權的放棄,在客觀上表現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擔的行政義務。

3、程式性。判斷行政主體的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式。只要行政主體啟動並完成了行政程式,行政主體的行為都屬於法律意義上的積極作為行為,不構成行政不作為。

4、非強制性。行政作為一經作出就產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相對人若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起訴,又不自動履行,行政主體可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行政不作為本身不具有明確設定義務或剝奪權利的內容,相對人沒有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存在強制執行的效力。

四、行政不作為的遏制及救濟

儘管行政不作為表面上表現為行政主體無動於衷式的沉默狀態,但這種狀態並不能逃避和豁免其應承擔的法定責任。為了規制行政不作為,宜從建構和完善責任行政機制、建構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這兩方面著手,建構遏制和懲治行政不作為的剛性屏障。其一,建構剛性的責任行政機制。

其二,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在建構和完善剛性的司法審查機制的過程中,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採取一定的改進措施:1、著力完善行政立法,抑制部門利益傾向。

2、修改行政訴訟法,放寬原告資格。設定原告資格的實質是對起訴進行限制。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原告資格這方面的限制是越來越寬鬆,有些國家已經把起訴人是否與被訴行為有利害關係排除在原告資格的條件之外。

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現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將諸如公益訴訟等關係大多數利益的訴訟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3、修改《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將現行國家賠償範圍從僅就違法行使職權侵權賠償擴大為除了原來已有的賠償範圍外,還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以保證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得到切實有效的司法救濟。

建立行政不作為的救濟方式,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以法律補救是現代行政法治的要求。目前有行政救濟和訴訟救濟兩種救濟方式:

(一)、行政救濟方式:1、依申請行為的不作為,申請人對不作為行為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出行政賠償等。2、依職權行為的不作為,由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二)、訴訟救濟:

1、確認違法判決。人民法院作出確認判決的一個重要條件是不宜作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只能判決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對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判令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情形是行政主體履行作為義務的時機尚不成熟,但未明確告知相對人,相對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判決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主體告知相對人暫不履行的理由。

2、責令履行判決。行政主體沒有履行其作為的義務且該義務還有履行的可能和必要,應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的救濟方式。從救濟的目的來看,責令履行判決是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法律補救,只有責令行政主體全面履行其程式上和實體上的義務才能達到這一目的。

3、賠償損失判決。一種情形是認定行政主體不作為違法並給相對人造成損失,應判決賠償損失。另一種情形是對於不能責令行政主體履行的但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不作為,也應判決行政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總之,行政不作為是相對於行政作為的一種行政行為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講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上的另一種腐敗。對於行政不作為的研究還需長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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