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閒雲馬紅
一 宣告失蹤: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一般情況為二年)的人宣告他為失蹤人的一種制度。
同樣的,宣告死亡就是,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一般情況是四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自然人為死亡的一種制度。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有先後順序之分,一次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另外,法院在受理了該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一般為一年--因以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確實不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後,失蹤人還未出現的,這時法院就會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法院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日期。
二 在這個案件中,法院應依照趙某姐弟的申請作出對趙某的死亡宣告。不需要先宣告失蹤後再宣告死亡。在法院作出趙某的死亡宣告後,他個人應得的繼承財產的份額部分,可以由他的姐弟代為保管,如就這個問題與趙大爺發生爭議,可以申請法院由法院指定的人來代管。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有專門的解釋:「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
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此案中,趙某的姐弟和趙大爺不屬於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即便是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法院也應當按照趙某姐弟的申請作出趙某的死亡宣告。
如果趙某以後回來,關於財產的問題,我國《民法》作出了相關規定:「第二十四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依據《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經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返還。
再者,被撤銷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後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死亡的,法律上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就說這些了,未能全面,因為每個案子都具有它的「複雜性」,這裡說的都只是些理論上的。因為鄙人曾經就遇到過也是這樣的案子,有一小小小法院他就沒按照「書上說的」來做。
如果瞭解根多,建議你去掃描一下《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樓:一千年以後
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故滿2年,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從而發生繼承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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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不用配償。不用賠償,雙方婚前的行為,是屬於願打願挨的事情,沒有什麼賠償的理由,法律也不支援這種做法。但是,如何擺脫對方的糾纏是你 應該認真考慮的大問題,既要隨你心願,有別惹出事來。老兄,你自己也檢點一下吧 不需要賠償,而且按照習俗訂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女方要是要分手的話要退還給你的。這問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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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聽東風 首先很遺憾的告訴你,你哥哥被凍結的銀行卡里面的錢很有可能要被划走了。你說的擔保應該是指你哥哥給別人做了保證人,保證分兩種,一種叫一般保證,一種叫連帶保證,簡單說來,如果是一般保證,你可以向法院抗辯,債權人只有先找借款人要債,窮盡一切手段之後仍然要不回來,才可以向保證人來要 而連帶保證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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