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法律的幫忙看看 求懂法律的幫下忙

時間 2023-03-19 15:25:04

1樓:

依照法律不用配償。

2樓:郭紹豐

不用賠償,雙方婚前的行為,是屬於願打願挨的事情,沒有什麼賠償的理由,法律也不支援這種做法。

但是,如何擺脫對方的糾纏是你 應該認真考慮的大問題,既要隨你心願,有別惹出事來。

3樓:匿名使用者

老兄,你自己也檢點一下吧...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需要賠償,而且按照習俗訂婚男方給女方的彩禮,女方要是要分手的話要退還給你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問題有點難。從法律角度你完全可以不用搭理她。你和她沒有註冊結婚,不屬於共同財產,你和她的關係是雙方自願的。

所以#####.但在清理上,你自己認為是不是應該給予相應的賠償呢?良心上?

從事實角度上看,你沒的選擇。你不給賠償,對方父母是不會罷休的。

6樓:小草出門

現在早就提倡婚姻自由,它們完全是無理取鬧。

7樓:進水的泡泡

不用賠,雖然他們有點拜金,不過我覺得老兄你也不檢點。

8樓:網友

從法律的角度出發,是不需要賠償的,因為訂婚只是民間的習俗,無法律效力。

反而是男女雙方出自自願到婚姻登記處登記了,拿了結婚證,那才是有法律效力。

9樓:六月微風的

我是律師,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你沒有賠償的義務!

10樓:№華中

不用賠。別說你只是訂婚,那是民間習俗,就是已經舉行結婚儀式都不用。

關鍵在於你有沒有結婚證。

求懂法律的幫下忙

11樓:夢的邊緣

這個案件可從以下幾條線進行思考:

1、李某和魏某確實對案件所涉及的6萬元構成夫妻共同共有財產關係;

2、李某給前妻賬戶匯入6萬元以支援兒子出國留學應該成立法律上的正當贈與;

3、就魏某以李某未與其商量便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實並不成立,因為受贈人符合善意取得條件,並且李某對外的贈與行為確實可以視為李魏夫妻雙方經過協商而為的合法有效的行為。

12樓:喜鯤黨北晶

各種原因致使他們的感情破裂!無法挽回,其你朋友對他已經死心的情況下!建議她理智對待這件事情,儘量說服男方以取得理解。

男方真的鬧死鬧活的幹出了傻事,對於你朋友來說不能對他承當法律責任!

懂法律的朋友進來幫看看

13樓:網友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簽訂書面合同 用人單位可能就已違反法律了。用人單位更不能意氣用事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要有相應的事實和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法定程式進行。如果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不服,可以及時提起勞動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懂法律的幫幫我急急急急急急

14樓:匿名使用者

揍他肯定是不行的,法律不支援私力救濟。

首先你黑客人的錢是不對的,叫你還回去是合法的,因為這個開除你也沒錯。

第二個,經理打你肯定也是不對的,如果你達到輕傷以上,你可以去公安局報案,讓公安機關採取行使偵查措施,但是傷情如果不是明顯的話要鑑定。同時你可以起訴你的經理和打你的人侵權損害賠償,這個向法院民事庭起訴,要他賠錢。

最後你的工資你是有權利要回來的,如果不給你你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必須先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

15樓:守護甜心幾鬥

依據國家法律。打人了即使你有理也變無理了。所以你不能打經理。你把700塊還回去,即使被辭退,你們經理也是要發工資給你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被打傷,保留打人證據,可以報警一併解決。但你自身也有過錯,建議你自己權衡一下。

懂法律的請進來幫幫忙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已經被起訴,作為被告人,你應該在法院向你送達原告起訴狀後,向法院遞交答辯狀並把你們訂婚時所給彩禮和三金的有關收據、證據影印件遞交與法院,之後你能做的就是等法院告訴你什麼時候到庭咯!

18樓:區政飈律師廣東

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後就進入正常的法院訴訟階段了,等法院通知你**,庭審時你準備好證明你訴訟請求的證據,然後等待判決就行了。另外,三金一般屬於贈與可能不會返還,一萬一千元屬於彩禮依法應當返還。

請懂法律的人士來幫幫忙 謝謝

19樓:網友

1 檢察院很有可能定性為故意傷害罪,定故意殺人的可能性不大,怎麼判刑要看法院了,一般在10年以下吧。

2 賠償的話是在刑事審判時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至於賠多少要看損害額,醫藥費,誤工費,陪護費,營養費,還要看 對方有沒有這個賠償能力。

3 這個不必提起訴訟,惡性案件必然會引起檢察院的公訴,你們也最好找個**人或律師,程式上好走一點。

20樓:羅漢精解

如果是在上班是可以申報工傷;如果不是上班至少打人者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構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

21樓:網友

首先,若在工作時間發生此事,則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另外,至於犯罪嫌疑人會判幾年,是根據您朋友的傷情鑑定決定,構成何種傷害。得到的賠償,首先是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構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這些也即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具體以實際費用及時間來確定。

懂法律的朋友幫忙解答下謝謝

2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3樓:匿名使用者

欠薪的情況不用在乎什麼法什麼條了,直接去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就行了,他們會管的!

求懂法律的朋友來幫忙

24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有責任要看其是否明知他要殺人或者應當知道他要殺人,如果明知或應當知道,應負刑事責任;如果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不負刑事責任。

如你所述,「當時我弟並不知情,殺人的那個人當時只是說玩,」你第就不應負刑事責任。到底是什麼情況,還要看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

證人證言是刑事證據中最不可靠的證據,不能排除有的證人出於一定動機說假話,出偽證的情況,而且證人證言很容易變化,缺乏確定性。公安機關會結合其他證據情況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偽。

25樓:匿名使用者

若是你弟明知村裡的那個人要請教他如何弄開刀,是為了幫老鄉殺人的,依舊協助告知如何開啟刀具,是會構成故意殺人的共犯,若是他不知情,是不負責任。

懂法律的朋友過來幫幫忙

26樓:網友

不可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你弟弟的受傷不是因為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屬於自己的過失造成傷害。

27樓:磊森律師

應該不屬於工傷 其依據如下。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型別: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裡,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

4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3.

2醉酒導致**的; 自殘或者自殺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顯然不能算是工傷。

但是如果有入人生意外險的話可以通過該險從保險公司保銷。

29樓:八三老人

屬於個人行為無法認定工傷。

3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的定義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傷害,照你的描述他蹦跳應該不屬於工傷。但是如果單位有買醫療保險,他可以使用醫療保險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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