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權問題,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權問題

時間 2021-08-31 23:15:36

1樓:匿名使用者

這麼說吧

甲是債權人,乙是債務人,丙是第三人

乙籤甲10萬,丙欠乙10萬;發生代位權的時候,甲代乙向丙請求乙丙之間的10萬元,這是代位權對吧

這時,乙丙之間因為合同啊什麼的有了一項抗辯,丙可以以此主張不履行,甲行使代位權不成功

到這個階段都明白吧

之後,關於說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不能用,是說如果甲丙因為其他的事情,使得丙具有了對甲的抗辯權,這個抗辯權不能行使;

道理很簡單,因為第三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和代位權的行使是兩碼事情!!!

合同的相對性懂不?所謂代位權,實際上還是乙丙之間的關係,只是甲代為行使罷了,所以乙丙之間的抗辯當然能適用,而甲丙的關係是其他關係,與這無關,自然不能適用

2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丙是第三人

甲欠乙錢,丙欠甲錢。乙向甲追債,甲不還錢,甲得知丙欠甲的錢,於是就代替甲向丙追債,但是丙卻說甲給他的貨物不符合要求,所以不給乙錢(貨物不合格是用來對抗甲追債的原因,現在可以用來對抗債權人)這樣就合法,可以對乙行使代位權進行抗辯。

同樣,甲欠乙錢,丙欠甲錢。乙向甲追債,甲不還錢,甲得知丙欠甲的錢,於是就代替甲向丙追債,但是丙卻說乙還欠他的錢,這樣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乙是代替甲去追債的。(這久是合同的相對性)

合同法中「代位權」指的是什麼?

3樓:團長是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因此遭受損害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代位權是以傳統的代位權理論為基礎,針對近年來我國嚴重存在的三角債以及債務人逃債廢債現象而確立的新的債的保全制度。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點:

代位權不同於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同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謂合同的保全,又稱責任財產的保全、債權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以保障其債權的實現。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的作為行為,避免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

4樓:戚廣利

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

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它是屬於合同保全的一種方法。代位權的設立始於法國民法典。

《合同法》保全措施中代位權的行使,其中有一條是: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

5樓:

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這麼說你就應該明白了吧?除了以上列舉的幾個其他的是可以代位的。

希望對你有用!

6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 專屬人身之債是不能轉讓的 代為也不行 比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人身侵權損害的債權 這就不能成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標的

合同的保全中,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在什麼時候可以全部使用,在什麼時候只可以行使一種? 5

8樓:天地笑笑生

這道題搞清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區別就知道了。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因此此題不涉及代位權。

9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乙不欠甲錢,只是沒有按照合理的**購買畫作。關鍵就在於這點。所以只能行使撤銷權。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10樓:華律網

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不增加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損害,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保全的兩種方法分別是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是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撤銷權則是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危害其債權行為的權利。

根據合同保全原則,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這樣說,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有什麼區別

哈哈,看好嘍兄dei 第一個是時間限制上的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哦,否則1年期滿,撤銷權就gg了,沒有嘍,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須在法定 人或被 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就消滅,第二...

合同法中關於可撤銷合同中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哪些

充連枝饒亥 兩者雖然都叫撤銷權,但是其涵義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1 合同履行中的債權人的撤銷權是合同保全的一種方式,即因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實踐中如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導致其對債權人的債權無法清償的,法律賦予債權人以撤銷權...

合同詐騙案中擔保人的問題,合同詐騙案中擔保人的問題

小胖子 首先,丙作為擔保人,而且在籤合同做保證的時候沒有說明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種情況以連帶保證處理,就是說丙在甲不還錢的時候有義務替甲償還,且無抗辯權,但是還完後有權向甲追償,這裡你所提到的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成立,說白了就不是一回事,詐騙罪的前提是故意的騙取債款,但是這裡的甲根本無意在籤合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