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根據《擔保法》規定,留置是法定擔保,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於約定擔保。根據《擔保法解釋》第79條規定了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並存時,實現權利的先後順序:「統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統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又因為質押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有一定的公信力,而未登記的抵押權無任何公示方法,即無任何公信力,故質權的效力優先於未登記抵押權的效力 回答:2008-03-12 09:
32提問者對答案的評價:
2樓:
若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區分設立先後確定優先順序:
(1)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於抵押權
(2)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因為即使先基於抵押合同設立的抵押權,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後設立的質權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是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清償。
舉例剖析該問題:
a公司以一套價值100萬元的裝置作為抵押,向甲借款10萬元,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又向乙借款80萬元,以該套裝置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欠丙貨款20萬元,將該套裝置出質給丙。
丙由於過失弄壞機器裝置送丁修理,因欠丁5萬元修理費,該套裝置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對該套裝置享有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答: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丁最先受償。
乙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丙在後設立的質權而受償。因先設立的甲的抵押權未登記,故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質權人丙。故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哪個優先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質權與抵押權競存的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
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
留置權——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經登記的抵押權
4樓:工保網
物權法第179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就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因此在開發商無法償還借款時,貸款機構作為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而在建工程上除存在抵押權人外,還存在其他權利主體。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因此當開發商無力償還抵押貸款和承包人的合同價款時,同一建設工程中便同時存在在建工程抵押權和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在發生兩權競合的情形時,兩項權利如何實現,是否能夠發揮各自的法律功能?
1、權利優先順序
基於法定優於約定原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針對實踐中的司法實踐困惑,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進而明確了優先受償權的法定優先權性質,確定了其優先於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完善了優先權的邏輯體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二條還就同一在建工程上存有在建工程抵押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房屋預購者期待權的情況做出規定: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因此從權利位階上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高於抵押權,但不高於買受人期待權,位階高的權利優先於位階低的權利優先得到保障。
2、權利的主張與行使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對抗發包人,保障工程價款實現的有力的法律**。承包人應依法使用該項權利追索工程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該權利的行使期限為半年,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可行使優先受償權,但需達到質量合格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發包人往往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強勢要求承包人簽署以房抵債協議書,或是在工程建設期間、債務清償期屆滿後與其達成以房抵債協議。而以房抵債協議會將工程欠款合同關係轉化為以房抵債合同關係,這一情況下施工方會喪失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承包人應主動保護自身權益,在以房抵債和優先受償間爭取平衡。
在建工程抵押權是金融機構對抗貸款人,保障貸款償還的法律**。除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外,其抵押物範圍不僅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還包括規劃許可範圍內已經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築物。其中,在建工程存在建築承發包合同爭議的,行政罰沒、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以及無擔保人的公益性質(學校、醫院、幼兒園等)在建工程不得設定抵押。
3、權利的限制與放棄
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於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且該權利具有「承包人無須對建築物存在實際佔據、無須雙方合意達成一致」的特點——優先受償既無須辦理登記手續,其受償額又不屬公示資訊。因此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最大風險便是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問題。
2023年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要求銀行密切關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帶來的潛在法律風險,但面對優先受償權可能對於銀行貸款抵押權行使的限制,銀行在提供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時往往要求開發商出具承包人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書面承諾。開發商便利用其優勢談判地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便要求承包人簽署放棄優先受償權協議書。
在這一情況下,銀行的債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在建工程被強制拍賣或被變價所得價金將優先用於抵押權實現,承包人不再享受排他的優先受清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承包人或自願或被動放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現象,2023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優先受償權可以約定放棄、限制,但不得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換言之,該放棄行為損害社會和實際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則不予支援。
現實中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衝突的出現,有待於在建工程登記的完善。當權利人登記能夠發揮應有作用時,各項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競存與實現,各權利主體的利益方能協調平衡。當然,在「以房抵債」及「放棄優先受償權」或明示或暗示、或主動或無奈的情況下,承包人也可主動尋求發包人提供業主支付擔保,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確保工程款的順利實現。
5樓:
若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區分設立先後確定優先順序:
(1)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於抵押權
(2)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因為即使先基於抵押合同設立的抵押權,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後設立的質權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是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清償。
舉例剖析該問題:
a公司以一套價值100萬元的裝置作為抵押,向甲借款10萬元,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又向乙借款80萬元,以該套裝置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欠丙貨款20萬元,將該套裝置出質給丙。
丙由於過失弄壞機器裝置送丁修理,因欠丁5萬元修理費,該套裝置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對該套裝置享有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答: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丁最先受償。
乙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丙在後設立的質權而受償。因先設立的甲的抵押權未登記,故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質權人丙。故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6樓:我愛故鄉
抵押和質押並存優先的判斷方法是,看抵押和質押的時間,那個先就是那個優先。。
7樓:老盛
如果沒有登記,應當按照留置權優先,然後是質押權,最後是未登記的抵押權
因為根據《擔保法》規定,留置是法定擔保,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於約定擔保。根據《擔保法解釋》第79條規定了留置權、抵押權、質權並存時,實現權利的先後順序:「統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統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又因為質押的公示方法是交付,有一定的公信力,而未登記的抵押權無任何公示方法,即無任何公信力,故質權的效力優先於未登記抵押權的效力 回答:2008-03-12 09:
32提問者對答案的評價:
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是哪一個
8樓:李建成律師
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否則,質權人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9樓:
若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區分設立先後確定優先順序:
(1)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於抵押權
(2)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因為即使先基於抵押合同設立的抵押權,若未登記,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後設立的質權的質權人,此時質權人也是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人清償。
舉例剖析該問題:
a公司以一套價值100萬元的裝置作為抵押,向甲借款10萬元,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又向乙借款80萬元,以該套裝置作為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a公司欠丙貨款20萬元,將該套裝置出質給丙。
丙由於過失弄壞機器裝置送丁修理,因欠丁5萬元修理費,該套裝置被丁留置。分析甲乙丙丁對該套裝置享有的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
答: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解析: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故丁最先受償。
乙已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丙在後設立的質權而受償。因先設立的甲的抵押權未登記,故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即質權人丙。故清償順序依次為丁乙丙甲。
質權和抵押權哪個優先,留置權 質權 抵押權哪個效力優先?
華律網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於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佔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於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含義,請分別舉例說明
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三者的的定義是什麼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
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優先的到底是哪
李建成律師 同一財產上同時存在質押權和抵押權,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否則,質權人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