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考慮你的個稅和社保、公積金:
平均月計薪工作日=(365-每年52個星期*每週休二天)/12個月=21.75計薪日/月
標準月工作小時數=21.75*8=174小時/月
你的實際工作天數=(365-52*週休一天)/12=26.08天
你的實際工作小時數=26.08*12小時=313小時/月
你比標準工時多工作的小時數(也就是加班工時)=313-174=139小時
其中,雙休日加班工時=12小時*52周/12月=52小時
加班加點工時=139-52=87小時
計算你的工資5000元=標準小時工資*正常工時174+標準小時工資*加班小時87*1.5倍加班工資+標準小時工資*雙休日加班工時52*2倍加班工資
推算你的標準小時工資=5000/(174+87*1.5+52*2)=5000/408.5=12.24元/小時
你的標準月薪=12.24*8*21.75=2129.74元
但是,很明顯,你公司的加班工時太長了,已經違法了。
2樓:邵甫村大呲花
那要看看你們規定一天上幾個小時
公司每週實行單休,法定假日也只休息一天,每月工資是固定工資無加班
3樓:匿名使用者
週六週日如果不安排調休,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日應該支付三倍工資,計算方法如下:
每天的加班工資:基礎工資÷21.75×2(或3)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每天工作12小時,週末也不休息,這樣違法嗎?我該
按你的表述,用人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可以致電當地勞動監察機關協助解決。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下 1 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工作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則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成立。2 工作時間的法律規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和 關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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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有兩種方法排班 一 6人固定班次,一人替班 二 7人輪流轉班,不設固定的替班人。第一種方法在排班時,要求每週的前三天和後三天休班的人上相同的班 替班人員必須在週四休班。同時,替班人在每週五必須轉班,這樣也使替班人不至於上連班。第二種方法 7個人在一週中任選一天休班,每天只能有1人休班,同時規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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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六日加班費跟平時不一樣的,評出除掉星期一到星期五,另外時間都是週末加班,你自己算算也就知道了。這得看你們公司加班制度了,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且在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1995年修正 第三條明確規定 職工每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