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還款期限如何規定

時間 2021-11-04 04: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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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釋義」本條是關於還款期限的規定。

  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項主要義務。但是在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借款人何時返還借款,實踐中容易發生糾紛。因此,在當事人未約定返還期限的情況下,如何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成為一些國家法律著重解決的問題。

德國、義大利、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對此問題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總的原則是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同時又給貸款人一項權利,可以定一個相應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還。比如,德國民法典第609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依債權人或債務人終止契約通知中所定的期限。消費借貸超過300德國馬克者,預告終止契約的通知期限為3個月,少於300德國馬克者,期限為一個月。

未約定支付利息者,債務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還之。日本民法典第591條規定,當事人未定返還時期時,貸與人可以定相應期間,催告返還。借用人可以隨時返還。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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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還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義務之一。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返還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確的約定,則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實屬無疑;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補充;如果當事人無法對還款期限達成補充協議,可以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進行確定。如果對於還款期限通過上述一系列的辦法仍然無法確定,那麼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請求返還,但是應當給借款人合理的準備時間。

借款人逾期返還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按照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還款期限屆滿之後,借款人仍然未向貸款人歸還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債權。如果不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及時採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張權利,那麼在訴訟時效經過之後,貸款人的權利將變成道德上的自然權利,不能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

在通常情況之下,債務人應當在債務履行期限內履行債務,也就是說,債務人既不能遲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償。如果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拒絕受領。但是,這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現實生活當中存在例外情況:

如果債務人的提前清償行為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不得拒絕。具體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貸款人歸還借款的,通常既不損害貸款人的利益,又有利於資金的及時回籠和流通。事實上,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行為,往往是借款人放棄了自己的期限利益。

因此,借款人提前還款只要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貸款人不得拒絕受領。 事實上,現實生活中借款人提前還貸的情況並不多見。但是,我們認為《合同法》的規定是有遠見的,例如: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隨著按揭貸款的推廣和普及,由於這類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普遍比較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借款人隨著自身經濟實力的增強而要求提前還款的現象可能會比較多。

借款合同還款期限如何規定,借款合同未約定還款期限怎麼辦

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還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義務之一。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返還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確的約定,則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實屬無疑 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還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可以按照 合同法 第61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補充 如果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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