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給家屬,工亡一次性補助金親屬間如何分?

時間 2022-01-04 17:55:02

1樓:

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範圍有:

1、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經鑑定機構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因工死亡人員的配偶、父母(養父母、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3、因工死亡人員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4、因工死亡人員的子女未滿18週歲,或雖年滿18週歲但繼續在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下,下同)就讀的;

5、因工死亡人員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或雖年滿18週歲但繼續在全日制院校就讀的;

6、因工死亡人員的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或雖年滿 18週歲但繼續在全日制院校就讀的。

屬於上述4、5、6項涉及的物件年滿18週歲後,雖未繼續在全日制院校就讀,但因患嚴重傳染性等疾病需住院**、在短期內無法就業的,也可以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交付其家人,然後出具收條證明。分配是其家人的事情。

縱橫法律網-安徽徽天律師事務所-許孝華律師

3樓:我的家鄉運城

可讓其親屬即父母、配偶、子女等,擬個同意由某人作為授權代表前來領取的授權委託書並附上每人的身份證件,或讓他們協商好,由你公司將這部分款項打入指定賬戶就行。

4樓:遠業說法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該由誰領取,家屬之間又該如何分配呢?

工亡一次性補助金親屬間如何分?

5樓:記憶塵塞

這是個專業問題,國家對**補助金的分配問題,配偶子女還有父母都有都有明確的規定。

6樓:大勝法務

您好,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立法本意上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樓:遠業說法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應該由誰領取,家屬之間又該如何分配呢?

工傷死亡款賠償款家屬該怎麼分配

8樓:墨汁諾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擴充套件資料:

因工死亡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因工死亡待遇:

(1)每月的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4)因工緻殘1-4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除按本條(1)(3)款的規定執行外,其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06)行他字第12號文,即:《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中規定: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根據該司法解釋意見,可以認定本案工傷職工即謝明鋒(死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事故致死,其近親屬除了可以獲得民事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9樓:人人哦哦哦課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死亡賠償金按以下規定賠償補助: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10樓:簡簡單單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根據《國家賠償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的立法本意看: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範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專案,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11樓:熱浪人間

死亡賠償金事實上就是逝者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原則,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包括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是均等分配。《繼承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繼承法》均等繼承、適當照顧的原則】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2樓:三一爺

直接(老婆老公)家屬得以索賠。其他在父母子女

工亡一次性補助金親屬間如何分配

13樓:是個胖子了

應當參照《繼承法》的第10條規定的繼承順序來分配,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存在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原則上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等額分配,當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時,再依照上述原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取得。

理由: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屬於對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精神撫慰補償金,那麼就應當依照親屬關係的親疏遠近、精神損傷的輕重來確定一次性工亡補助的分配方式。《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繼承順序就很好的體現了親屬關係的親屬遠近及親屬精神損傷的輕重。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4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顯然屬於上述第(二)項的財產,因此該賠償款屬工亡職工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工亡職工的配偶是無權要求先進行財產分割的。

2、根據《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雖然工亡補助金也是公民死亡時發生的,但與遺產有著本質區別。

1)、工亡補助金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發放給工亡職工直系親屬的社會保險待遇,其在任何時候均不屬於死亡公民個人的財產;其發放義務人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權利人則是工亡職工的直系親屬,與工亡職工本人並無權利義務關係。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範圍,其中並不包括工亡補助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工亡補助金。如公民立遺囑將工亡補助金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將因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而無效。

4)、如果確定工亡補助金屬於遺產,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根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工亡補助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樣做顯然和《工傷保險條例》及稅法的有關規定相悖。

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所以,工亡補助金應屬於工亡職工近親屬共同所有,但是工亡補助金不屬於遺產,因此一般僅參照法定繼承,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之間分配,分配時還應考慮死者生前與各近親屬之間的生活緊密程度。各親屬就分配上述賠償款無法達成一致時,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參照法定繼承,並結合死者生前與各親屬間的生活緊密度等因素,依法進行合理分配。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何分配丈夫27歲工傷死亡留下兩個三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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