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是由勞務公司還是用工單位賠

時間 2022-03-28 11:05:26

1樓:七臺河李陽平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36條、37條規定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用人單位支付。但勞務派遣工的工傷待遇是以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為準,一般是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合同關係,則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勞務派遣公司與接受勞務的單位另有約定除外)。

2樓:王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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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但勞務派遣工的工傷待遇是以建立勞動關係的單位為準,一般是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合同關係,則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勞務派遣公司與接受勞務的單位另有約定除外)。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36條、37條規定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是用人單位支付。

職工構成工傷五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在辭職時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11個月本人工資,工資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傷八級傷殘,可在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之後申請工傷待遇中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可得到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更多3條

被派遣時工傷評定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是由派遣單位還是服務單位負責?

3樓:

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服務單位還是派遣單位付要看兩家單位的協議。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實際上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實際上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再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存在的是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又存在著合同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工傷保險的義務應是勞務派遣單位,而非用工單位。

因此,勞務派遣工傷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派遣公司按合同約定向用工單位追究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屬於勞務派遣,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派遣公司是你的用人單位。服務單位是你的用工單位,他們之間應就社保金數額及支付方式作出約定。

但職工發生工傷,如果單位為你繳納的工傷保險,那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支付,傷殘就業不準由用人單位即派遣公司支付。若未參保,則兩項費用均由用人單位支付。

望採納。

6樓:老

排程實際參與的三方機構,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一個與勞務派遣,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工與他們的工作人員現有勞動關係,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合約關係。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支付義務的規定應該是獵頭公司,而不是用工單位。

因此,排程工傷應由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要被追究責任的用工單位按合同規定。

7樓:逍遙戰將

當然是由派遣單位負責..

勞務分包人的工傷保險是由勞務分包單位自己給工人買還是由總包單位買還是業主?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工傷保險原則是誰的職工誰負責(與誰籤合同誰負責),一般勞工與勞務分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與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個概念)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和分包)向勞務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單位是用工單位,勞務分包企業是用人單位,所以是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

現在有很多包工頭(這是不合法的)直接帶領農民工去施工單位去工作,沒有經過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預設這個錢是由施工單位出,出了事是由分包單位,總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找誰都行)然後由出錢的一方追償。

比如有人在工地上出事,責任是分包單位的,但是分包單位和總包都找不到,勞工可以找建設單位要求賠償,建設單位再找總包追償,總包找分包單位追償。

擴充套件資料:

工傷保險遵循以下十個原則:

1、無責任補償(無過失補償)原則;

2、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原則;

3、風險分擔、互助互濟原則;

4、個人不繳費原則;

5、區別因工與非因工原則;

6、經濟賠償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原則;

7、一次性補償與長期補償相結合原則;

8、確定傷殘和職業病等級原則;

9、區別直接經濟損失與間接經濟損失原則;

10、集中管理原則。

作用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誌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卹和遺屬撫卹,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工傷保險的特點

1、工傷保險物件的範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於職業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禦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於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於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於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

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於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商業意外險提供的則是工作和休息時遭受的意外傷害保障,優勢體現為時間、空間上的廣度。比如上下班途中遭遇的意外,假如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可以由工傷賠償,其他情況的意外傷害則不屬於工傷的保障範圍。

9樓:道之蔽人

這個不好說,目前都是總包買工傷,至於社保目前按法律走是勞務公司買,但是勞務公司不可能長久養工人,一個專案快的3月慢的一年。如果總包要求在此專案工人蔘保那就得說明費用。

10樓:music_章華

工傷保險原則是誰的職工誰負責(與誰籤合同誰負責),一般勞工與勞務分包公司(勞務分包公司與施工分包公司不是一個概念)簽訂勞動合同,施工單位(總包和分包)向勞務分包公司要人,施工單位是用工單位,勞務分包企業是用人單位,所以是勞務分包企業負責的工傷保險的繳納。現在有很多包工頭(這是不合法的)直接帶領農民工去施工單位去工作,沒有經過勞務分包企業的法律預設這個錢是由施工單位出,出了事是由分包單位,總包單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找誰都行)然後由出錢的一方追償,比如有人在工地上出事,責任是分包單位的,但是分包單位和總包都找不到,勞工可以找建設單位要求賠償,建設單位再找總包追償,總包找分包單位追償,這是法律的規定

勞務派遣工工傷後,產生的工傷保險**支付之外的費用由誰支付? 10

1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工傷保險**支付之外的部分誰負責?**不支付的要麼單位支付要麼自費或者第三方支付嘍。

親屬的招待費是什麼玩意兒,只有工傷死亡的才有喪葬補助金,其中就有什麼親屬好友告別儀式的場地租用費。

12樓:負灬忄卩

工傷,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如果單位沒有參保的,應當由派遣單位而非用工單位,按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

13樓:

在工傷保險**之外的醫療費,應與簽訂合同用工單位進行協商解決,必要時走司法程式,來維護自己權益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費用由工傷**支付。工傷人員辭職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現行法規沒有規定親屬的招待費,從法律層面而言,工傷**超出藥品目錄的專案、親屬的招待費等,工傷**不會支付。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後,也沒有義務支付。這些專案只能同用人單位 協商處理。

15樓:

看工人單位跟派遣公司的合同約定。

安慶地區51歲女農民工在2023年受工傷,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務合同,可享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沒有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一般而言,女工人年滿50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退休,用工單位聘用的,不是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按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規定,其中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金的,未達法定退休年齡之前以來一直在用工單位工作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51歲女農民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按《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停工留薪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待遇,但不能享受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的,應由用工單位按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2016〕29號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專案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額的30%支付;

(二)不足兩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額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七條 傷殘職工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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