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釋

時間 2022-01-08 04:05:05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釋就是202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並將於2023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18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式要求變更監護關係;變更後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2樓:匿名使用者

諮詢過律師,老的婚姻法只要結婚那一刻起,債務和收入都是共同財產,但是新的婚姻法不一樣

1、男方父母買的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為對男方單獨贈予,是男方個人財產

2、男方父母買的房子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為對夫妻雙方贈予,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

3、男方父母買的房子登記在媳婦名下是對夫妻雙方贈予,是共同財產一人一半,不是女方獨有財產

4、具體法院判決的話還要考慮結婚時間長短的

5、如果要保障離婚後不至於一無所有,只有房產聯名或者寫婚前協議;而且如果婚前男方買的房子你沒聯名,婚後如果你去還房貸,離婚後你只能拿到你已交的房貸的一半以及已交房貸的增值部分,因為你婚後收入屬於共同財產

6、對擇偶觀的影響:傍大款大勢不會變,潛力股也會慢慢受歡迎

7、對丈母孃的影響:沒房子還是不給結婚,有房子的要聯名了才會嫁過去

8、其實新婚姻法體現了平等權,是一個進步

9、新婚姻法也是與國外接軌,中國什麼都要學國外,只有油價和民主不接軌!

3樓:

回答:共同名字就是共同的!

補充問題:

1.對女方嫁富二代的擇偶觀沒有影響,一般說來,想嫁富二代是因為自貧窮,這才是根本原因,你不知道沒有內因外因不起作用嗎?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對比等式:

嫁富二代 = 婚期內吃好喝好 +離婚後一無所有 (不一定啊,零花錢可能存得下來)

嫁窮人 = 婚期內吃苦受累 +離婚後一無所有 (一定的!他自己都難保,你還要貼家)

所以原來想嫁富二代的人,不會因為婚姻法的改而突然覺得嫁誰都一樣!或者覺得嫁窮人也一樣。因為她們的目的是為了讓物質生活更優越。

2 在不適用此法的國家註冊結婚,比如說,歐洲,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阿拉伯,同樣具有法律作用!

4樓:元融律所

是的如果房屋產權登記是夫妻雙方的名字,那就是相當對夫妻雙方的贈予,此時房屋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夫妻雙方名下,那麼就是出資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共同贈予,因此是共同財產;不妨可以按照其它法條約定贈予物件。

6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女方是吧?你不想一無所有那你離什麼婚啊!結婚的時候談感情離婚的時候談財產,你要多結幾次婚還能發家致富呢!

爹媽出的錢就寫爹媽的名字寫你們的幹嘛呢?不是自己的東西就別惦記!拿你該拿的 就行了。

7樓:

按照原來的婚姻法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

8樓:手機使用者

在城市裡都是獨苗,在農村不生兒子不罷休。中國農村人口占五分之三,女兒出嫁後,孃家的田無份地無份,若離婚了,就一無所有了。

9樓:漫天飛勿

為保全,婚前公證是可以的,房產證寫夫妻雙方的名字,這個不太合情理,人家男人也沒安全感呀。我的房子變成了我們共同的,離婚了傷不起!

10樓:

傻瓜專家整出來的傻瓜條款,打著各種各樣的幌子,掩飾自己內心的虛偽,貌似公正,實際是大男子主義的再一次氾濫。鄙視這幫吃飽了撐的所謂專家無所事事的卑鄙勾當。

11樓:匿名使用者

隔行如果如山,如果你學過法理學、和其他一些法學部門,那麼你就會明白為什麼這麼立法、為什麼這麼解釋,你就不會有太多抱怨。

12樓:

新婚姻法其實是鼓勵門當戶對型的婚姻,不管什麼房子,車子,一人出一半的錢,萬一離婚也有一份保障。鼓勵男女都要努力。不鼓勵貪圖享受的人嫁富二代,從而分割富二代的財產。

這有助於實現男女平等。

13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其他人的回答,應該屬於共同財產,如果實現沒有約定的話,應該是共同共有,就是對半開。

這對女方的擇偶觀應該有影響吧,嫁給富二代不能保證實際資產的轉移,不是你的就不是你的,這樣女方選擇配偶的話,物質的考慮應該會更少,精神上的考慮應該更多吧。

14樓:匿名使用者

對女方嫁「富二代」的擇偶觀有什麼影響?那就是說,不會出現這樣的了。還有要麼在結婚前要求公證,這樣一來男的更給討老婆了。女方該如何保障在離婚的時候不至於一無所有?,公證呀。

15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不該為離婚而結婚,根本沒必要,何必為難自己呢?

16樓:愛星

看著吧,以後女方嫁人肯定是這招數,要麼房產證上加自己名,要麼要高額彩禮女方家再加點自己付首付,然後兩人一起還貸!各有各房!反正中國男女比例嚴重失調!

你不願意有人願意!苦了有兒子的,**出招,個人接招吧!!感覺養兒子壓力更大了!

以後也不給兒子買房了,給兩人首付自己共同努力去吧!!還有,以後有房未還完貸的,找媳婦最困難了!!

現在新的婚姻法是怎樣規定的

17樓:濯韋毅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上世紀八十年代,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應遵守國家相關政策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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