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aa國際動漫
民事二審 3個月 院長批准可延長 一般不超過半年
刑事二審 1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行政二審 2個月
2樓:歐傲
刑法:審限一般為45天,案情複雜或有其他需要的情況,可延期審理一個月,如果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提出了民事賠償,那麼對於附帶民事的案件,如果有需要,經過院長批准,還可延期2個月。最長的審限為135天。
如果該案件向上級法院彙報,或者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這些時間是不計入這135天期限裡的。
民法:1、一審案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要延長的,由院長批准可再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
2、審理判決上訴的二審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由院長批准可延長。
3、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3樓:琳陌兮一
《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卡在一審向二審報送材料上,你去二審法院檢視立案時間,然後問問二審承辦法官案件進度即可
我想請問一下,二審判決書什麼時候開始生效,要多長時間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一、二審判決書自判決書向當事人送達後即生效。
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二審法院在將二審的判決書送達給當事人後,二審判決書立即生效。
二、對於要多長時間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具體還要看在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還是進行改判來分析:
1、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的情況下,二審判決書送達後,一審判決書亦同時生效,如果被告超過一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沒有履行一審判決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2、如果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的,如果被告沒有在二審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沒有履行二審判決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6樓:介是神馬東西
二審判決書自判決書向當事人送達後立即生效。
對於要多長時間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具體要看在二審判決是維持一審原判還是進行改判來分析:
1、二審判決是維持原判的情況下,二審判決書送達後,一審判決書亦同時生效,如果被告超過一審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沒有履行一審判決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2、如果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的,如果被告沒有在二審判決所確定的履行期沒有履行二審判決的,原告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符合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意見生效且該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經屆滿;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承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費用標準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擴充套件資料
法院判決書生效,申請執行有限期為兩年。以下是法院強制執行的常見手段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1、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3、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4、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5、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6、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1、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2、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3、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5、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7樓:林葉雨下
一、對二審民事判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尚無明確規定,與此問題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兩個條文:
一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該條規定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另一個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該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判決生效後,對方在判決約定的時間內不還款,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費用
根據***令第481號《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符合的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意見生效且該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所附條件已經成就或所附期限已經屆滿。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繼承人。
3、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給付內容且給付內容具體、明確。
5、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6、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判決書什麼時候下來,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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