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因為是08年4月訂立的勞動合同,故適用08年1月1日出臺的《勞動合同法》。
1。其與商場訂立兩年的合同,依政策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故其違反勞動合同法之規定。
2.合同約定,需先繳200元押金,如果吳某違約,則200元押金不再退還。根據政策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招工為名收取勞動者財物及押金。故違反勞動合同法之規定。
3.合同約定:試用期工資每月為500元,試用期滿後每月工資8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而自今天4月起,上海市最低工資為1120元,所以這不符合政策規定。
4.合同還規定,如果吳某嚴重違反商場的勞動紀律或者患病住院懷孕等,商場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給吳某任何經濟補償。這也是錯誤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裁員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者。並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因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由於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由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一)由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十二)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裁減人員;
(十三)合同期滿後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十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十五)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六)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十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
直接違反了勞動法,先找單位溝通,不行就去投訴
3樓:匿名使用者
1、商場要求「吳某需先交200元風險抵押金,如果吳某違約,則200元押金不再退還」。
2、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因為本合同約定的期限才2年,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試用期工資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4、約定勞動者「患病住院懷孕」,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對吳某進行任何經濟補償。屬於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求兩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題目答案:
4樓:半盞幽燈
1.(1)單位辭退吳某等30名員工不合法。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之一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但符合這一條的前提是「經過另行安排工作(即調崗)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予以解除(即辭退),此處甲公司未另行安排吳某等人工作或再次培訓就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違法;(2)應當支援,理由同上;(3)該案中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吳某等人作為勞動者可以選擇兩種主張:
一是主張繼續旅行勞動合同並要求甲公司另行安排工作;二是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即接受辭退)但應主張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以「不能勝任工作」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也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現在家公司未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勝任工作」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相當於上面提到的基礎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是按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 (1)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王某,應當提供證據證明有哪些錄用條件,王某為何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單位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不能據此辭退王某;(2)2023年10月,李某已過試用期,屬於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即正常用工期間),回家探親路上受傷屬於「非因公負傷」,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過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才可予以辭退。本題中用人單位未與李某另行安排工作就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李某應當要求為繼續履行合同(另行安排工作)或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不妥當。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做法構成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補足相關加班工資並配合勞動者辦理轉移手續,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劉某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支付所欠的加班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因為是由於用人單位過失而由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案例分析題,求助。
5樓:匿名使用者
1、企業轉產可以作為企業情勢變更情形之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2、企業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證明企業確實因變更業務,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時需要先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無法就變更達成一致的,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3、張某可以要求企業與其協商變更,單位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要求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法勞動合同的簽訂中的問題。招聘員工問題
問題一 此煤礦招收工人是存在不合理的情況,如果知道其中有部分工人仍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招用的,那麼如果發生糾紛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此煤礦是要承擔責任的。勞動合同的簽訂是雙方協商一致,自願的行為,只要雙方沒意見,對條款達成一致,那麼可以簽訂的。但是勞動合同的內容需要符合法律法規的條款,如果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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