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簽了臨時用工合同,只做了兩天,就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時間 2022-03-03 08: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參加公司培訓了,而且你確定公司為了組織培訓,有了經濟消耗,那麼就要扣錢,如果沒有參加培訓或培訓沒有經濟消耗,就不需繳費。而且只上2天班,也不可能參加培訓。

2樓:賣老爹

不會有,你要強大點,

讀書人就是糾纏於細節,結果被人拴住或者坑了,沒關係的,我甚至不交辭呈就走過,現在還不是幹得好好的!

他們沒閒工夫跟你扯淡違約金的!相信我。沒錯的

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的,是不需要交納違約金的,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我簽了5年的合同,期間我不想幹了,可以辭職嗎?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4樓:米蘭加油

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是有權利辭職的,你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就按照37條規定,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樣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答:《勞動合同法》對於違約金的規定有很明確的答覆,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2條指的是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我新勞動法之前籤的合同,新勞動法之後辭職違約,要交違約金嗎

5樓:華律網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時,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綜上,在一般的情況下,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只有員工在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6樓:匿名使用者

路人的幫忙~~~

1、違約金目前來看要交,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簽訂的勞動合同,條款依然有效(作為政策過渡性考慮)。如果即將出臺的《實施細則》頒佈後對此有明確規定的話就另說了。

2、「自願」培訓的問題,只要你手上有能證明出勤的證據(如:出入單、工卡記錄、工作檔案等等),對方又拿不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你是自願參加每次培訓的話,就可以視為加班。離職時可以據此要求補發。

3、可以先等一下,充分收集相關的加班證據後,再按照「(企業)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將視為企業過失導致合同解除,一旦獲勝不僅可以免費離職、還能獲得經濟補償和加班費。可參考《勞動合同法》第38、46、47條內容祝好運

7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一下,並沒有所謂的「新勞動法」,這是目前很多人的誤解。《勞動法》還是以前的《勞動法》,所有相關規定依然按原《勞動法》執行。現在出臺的,叫《勞動合同法》,是以前沒有的,一項新法律規定。

當然,也可以理解為對《勞動法》裡關於勞動合同章節的細化規定。《勞動法》(就是原來那份)和《勞動合同法》都是法律依據。

8樓:w一一

你要是重新簽了新合同的話,又沒有參加過單位的培訓,辭職就不用付違約金。

要是按舊合同的話,如有寫明違約支付違約金的話,應該就要支付違約金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原來的合同有約定違約金的話,還是要交違約金的,但是數額不能超過你的培訓費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啊。新合同法實行前就不算

11樓:張聰律師

如果有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應超出單位為你支付的培訓費用。

工作籤合同後,幹了幾個月覺得不合適,想辭職的話需要交違約金嗎?

12樓:清晨好

現對題主的問題回答如下:

工作籤合同後,幹了幾個月覺得不合適,想辭職是否需要交違約金,要區別不同的情況來看。

1.《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如果勞動者沒有上述兩種情況.若想辭職的話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需要提前書面提出辭職申請。

3.提前書面提出辭職申請的時限。比如,簽了三年合同,應該有六個月的試用期,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3天書面提出辭職申請,三天到時,即可離職。如果勞動者已經超過了六個月的試用期,就需提前30天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滿30天后不管單位是否同意你都可以離職。

13樓:小嘟嘟最帥氣

這的具體看你合同是怎麼簽署的,如果有服務年限條款的話,你沒幹夠服務年限的肯定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如果你沒有註明這個的話,應該就沒問題的。望採納

14樓:it天涯海角

這個看你合同上有沒有寫具體多長時間,不過大多數合同上不會寫明要任職多長時間的,請你看清楚合同。

15樓:說話只為偽裝的啞巴

工作合同更多是保障就業者的權益。你想走公司不能阻攔你,按照法律講,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離職即可。

請問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辭職需要付違約金嗎?

16樓:華律網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時,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綜上,在一般的情況下,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只有員工在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7樓:小矇

如果提前30天通知公司,就不需要,但要立刻走就只需要向公司補「代通知金」就行了。因為新勞動法規定,員工要辭職的話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的,如果員工一定要馬上就要走,就應向單位補償金額為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換得自由之身,也作為對單位損失的補償。當然,員工依法應得的各項工資還是可以如數得到的。

但如果與公司有其他協議的,如技能培訓等公司花了很多錢去培養員工,規定要怎樣怎樣的這些就另說了。

補充:公司在合同上加什麼都沒問題,問題是隻要符合新勞動法,如果違反新勞動法有關規定或不合理的,就算你有簽名,也沒有法律效力。

簽了合同,想辭職需要交違約金嗎

18樓:華律網

辭職一般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兩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法律只是限制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法律並不限制。當勞動合同約定了用人單位提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時,法律並不禁止,用人單位需按約定的數額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綜上,在一般的情況下,員工辭職是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只有員工在違反了相關的規定才要對該企業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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