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細緻位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如果你屬於四十條規定情形,單位提前三十天通知並多付一個月工資,再加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不屬於四十條情形,除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給您賠償金.但如果您有三十九條情形則沒有任何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專案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即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應該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除了雙倍工資,還能得到每滿1年按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嗎?
3樓:馮倚坷
未簽訂勞動合同r的,但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也算工作時間
4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我在公司簽了三年合同,剛好做了一年,辭退是怎樣賠償的。 20
5樓:戚廣利
如果現在公司辭退你,如果剛工作了一年公司辭退你,應當支付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再給你一個月工資補償作為代通知費,公司一共給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否則,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6樓:柴漪繆凱定
如果勞動合同上明確註明工作地點(明確地址),如公司一定要調你到其他地點工作,即算公司違約,你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得到額外的1.5個月工資的賠償(1年賠一個月,不到半年按半年算);但是如果這裡寫的是公司名稱或xx市那就麻煩了,隔壁縣不歸這個市管轄嗎?所以不好說,不過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千萬不要放棄任何一種權利,祝你成功!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看你和公司籤的合同上是怎麼標註的。正常情況是一個月工資,沒提前通知,一個月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一年一個月,未提前通知一個月,合計兩個月
9樓:
公司原因辭退你,要支付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剛好超過一年,哪怕是一天,那麼補償1.5個月),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一個月補償。
違法辭退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兩個月補償。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參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0樓:
什麼才叫韋規,我沒有犯錯的情況下,在我沒有提前通知算不算,
簽了3年合同,未乾滿1年,提前30天打辭職報告了,公司還扣除一個月工
勞動合同簽定為期1年的與簽定3年的,有什麼區別嗎?
11樓:
一、勞動合同期限為1年和3年的區別:
1、合同期滿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在簽訂合同1年後勞動合同期滿,屆時勞動者和公司可以選擇續簽或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3年的,在簽訂合同3年後勞動合同期滿,屆時勞動者和公司可以選擇續簽或終止合同。
2、試用期規定不同。
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和員工獲得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沒有關係。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計算,與勞動合同期限沒有關係。公司按照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12樓:全攻暴力男
我與公司簽訂的是3年的合同,其實1年和3年只是時限的問題,與賠償沒有直接關係。那麼什麼與賠償有關希呢,根據勞工合同法,公司方辭退員工應該按照n+1來賠付員工,n為工作的年限,比如你在公司工作了5年,那麼公司需要按照6個月工資賠償給你,但是這個5年你可以每年都籤一次合同,也可以3年的合同。籤的時間長表示你為公司工作的時間就比較長,因為如果你籤3年,2年的時候你想跳槽,一般情況下公司不會追究你的違約責任的。
不知道這樣回答滿意否。
13樓:明月小酒窩
你可以看看勞動合同法,對於一年和3年來說,最大的不一樣就是試用期的長短,但是如果發生糾紛的話這個跟時間長短沒關係,主要就是解除勞動合同後應該是工作每一年多發你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時間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計算,最高為12年,也就是解除後給你最多一年的工資
14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要看具體的情節,如果合同沒有到期,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希望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15樓:簡簡單單
1、按現行規定,勞動合同簽訂一年,試用期最多二個月,簽訂三年的話,試用期可以約定半年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和發生糾紛時得到的賠償金沒有必然的聯絡。約定的期限主要是在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方面體現作用。而是否得到賠償金,得到多少,則要根據工作時間的長短和糾紛的性質決定。
17樓:
跟合同時間沒有太多關係。跟實際工作時間有關!
工作一年,可以獲得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半年的,給予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以此類推!
18樓:葉永述
請問我在用人單位簽定三年合同.才上了十五個月班、公司要求換人這合法嗎
我和公司簽了3年合同。我在公司做了1年9個月。現在要終止合同。公司應該賠償我幾個月的工資啊?
19樓:造孽夜未央
.....你丫的也太狠了吧 ,直接要公司賠你錢,第一要看是你要走還是老闆炒你魷魚,如果你自己要走,公司就是不批准你走你也沒有辦法,同樣公司也有權利要求你賠償,因為你們合同是3年,如果正規的話,公司可以要求你賠償的。
2)公司辭退你的話,要看公司為什麼辭退你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上訴情況都沒有的話,那麼公司要給你賠償,賠償的情況如下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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