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翻修房屋怎麼辦,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租賃用途怎麼辦

時間 2022-04-17 10:55:03

1樓:尖椒十六頭頭

首先要看合同的違約責任處有沒有寫明違約責任及賠償措施,如果僅寫了解除合同,那麼無法從合同內獲得直接補償。

但是房主將房屋出租於他人使用時,租賃人員是無權對房屋結構進行改變或裝修的。

這個種行為首先已經構成違約,雙方合同中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那麼就不存在未到期不同意搬離的情況。

如果需要追究賠償,那麼需要發起法院起訴,需要陳述雙方合同約定以及房屋因結構變動需要還原並且產生的費用明細,要求租賃人承擔多少錢,有理有據的要求賠償即可。

但是一般情況下會建議庭外和解。但是租賃費肯定是不會出賠償費用的。

那麼只需要考慮如何走法律程式就行了

2樓:皆有可能

一、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怎麼辦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而《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

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二、承租人擅自裝修怎麼辦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如果未經房屋所有權人的許可擅自進行裝修的,也可能構成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裝修侵害了所有權人對其房屋的所有權,損壞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承租人應愛護租用的房屋,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並應配合出租人檢修房屋。如因承租人及其關係人妨礙、拖延或拒絕出租人維修(含搶修、排險、修繕)房屋造成損失的,或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損壞引起塌房傷人事故的,由責任人負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

若承租人破壞租賃房屋(如房子的傢俱被破壞、牆壁被劃花,甚至房子承重結構改變、著火等)出租人則要堅持維護自己的利益。在平時的租賃活動中,可以請專業律師見證,在《租賃合同》中對承租人的責任進行全面約定,以便發生糾紛時明確責任,有據可依。

要是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話,此時可以以承租人違約,要求其做出相應的賠償。並且,出租人還能以此為理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當然,如果在這方面產生了爭議的話,則此時建議最好是採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來進行處理。

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租賃用途怎麼辦

3樓:鑽誠投資擔保****

《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他們在事前未徵得你同意的情況下,改變房屋結構,是違約行為。你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通過協商或其他途徑,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承擔侵權責任,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

承租人未經允許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應該怎麼處理?

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鄭清偉與陳健曾於2023年6月10日訂立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合同規定,鄭清偉將其二室一廳的房屋出租給陳健,租賃期限為三年,每月租金800元。租賃半年後,陳健向鄭清偉要求,將一間閒置不用的房屋借給其朋友張大強居住,鄭清偉表示同意。以後,鄭清偉瞭解到陳健實際上是將該二室一廳的房屋全部轉租給了張大強,每月租金為1100元,已轉租四個月,而張大強在租用後,為擴大空間,擅自拆除了與陽臺相隔的牆壁,將房屋與陽臺打通。

鄭清偉遂找到陳健、張大強交涉,提出陳健轉租時未得到同意,張大強應立即搬出去,並應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鄭清偉的請求遭到拒絕。鄭清偉遂於2023年4月2日向法院起訴,請求宣告陳健與張大強的轉租合同無效,並要求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問題:陳健與張大強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

答:本案中,鄭清偉與陳健在雙方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規定是否允許轉租的條款,在合同中沒有規定允許轉租的情況下,根據法律,應認為出租人不允許承租人轉租。因為我國法律明確禁止承租人未得到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如《合同法》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擅自轉租,應構成對租賃合同義務的違反。由於不得擅自轉租的義務是承租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因此承租人違反該義務構成根本違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鄭清偉認為,陳健在轉租時雖然向鄭清偉要求,將一間閒置不用的房屋借給其朋友張大強居住,但事實上,陳健是將二室一廳的房屋全部轉租給了張大強,並每月從中獲取300元的非法收益,據此,鄭清偉可以主張此種同意無效,轉租合同無效。也就是說原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轉租行為無效。承租人陳健享有的對租賃財產的佔有、使用權是合法的,但不能轉租給張大強,當出租人鄭清偉請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時,張大強應當在轉租合同被宣告無效以後,將租賃的房屋返還給承租人,而不得繼續佔有、使用該財產。

另外還應當指出的是,張大強擅自裝修房屋,甚至擅自拆除與陽臺相隔的牆壁,已造成對房屋的毀損,已對所有人鄭清偉構成侵權,鄭清偉有權直接基於侵權上的請求權而要求張大強賠償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遇到過這樣的事情 可以去告他 屬於欺詐 欺騙 不管合同怎麼說明 只要當時轉租的時候承租人沒有說明 那都可以告他 我當時就遇到這種問題 後來吃了很大的虧 現在想想很划不來的 不要看當時承租人有說有笑 但事後為了自己的利益 把轉租人弄的徹底沒法活 這就是人性的醜陋

6樓:河邊的雛菊

你們要是簽了合同那就好辦,合同條款裡要是註明過,那就應該有法律效益的。

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能擅自改建租賃房屋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二、承租人能擅自改建租賃房屋嗎

(一)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賃房屋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建、擴建、生建租賃房屋擴除或改變原租賃房屋的框架結構或外觀建築,以致侵犯出租方產權的陷阱。承租人若需改建、擴建、生建租賃房屋應經出租方同意,並應報房管、規劃部門審批,否則即違章建築,同時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權。

(二)出租方為了防止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賃房屋,應加強管理和巡視租賃房屋,同時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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