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承租人如何變更?上海變更公房承租人

時間 2023-01-08 15:40:04

1樓:際毆暈痕蹧錢

陳志群律師答覆:《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明確規定:「公房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可見,在未發生承租人死亡、遷離、變更租賃關係等法定承租戶名變更的情況下,經同住人協商,也可以變更承租戶名,但新的承租人應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的,可申請將承租戶名變更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下列順序書面確定一個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全家出國(境)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應當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國(境)定居的,應當同時按規定調整租金標準。

2樓:壯壯哥學長

一、上海公房變更承租人辦理流程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提問。你好。

你好。提問。

我是同住人。

承租人兩年前去世了。

戶口冊上還有幾個空掛戶口。

1、先填寫變更書面申請,報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稽核;2、家庭符合配租條件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3、產權單位在接到同意變更的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餘期限。

提問。我能成為程式人嗎。

什麼關係你們是。

提問。承租人。

那您不可以的。

上海變更公房承租人

3樓:匿名使用者

上海的公房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來管理。

房地局 在【貫徹實施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的意見(二)】中這樣規定:

十。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戶名的變更 《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所稱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問長短)。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親屬(按他處住房情況)。

你可以再去物業管理部門申訴,也可以向其上級區縣房地局申訴反映。

4樓:神馬時候的事

根據《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經協商一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公房承租人注意事項。

在確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後,拆遷補償款的歸屬與繼承的問題就容易解決了。但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權,和極其有限的處分權。而且公房承租人對於所承租的公房的權利也不能以繼承的方式轉由其繼承人享有,而只能通過變更的方式轉由符合條件的繼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享有。

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的處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遺囑的方式對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實體上處分的,該處分屬無權處分,在有許可權的公房管理單位給與認可之前,該處分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5樓:珈藍醉佛

沒有上海戶口的能承租他母親的公房嗎。

上海公房承租人變更

6樓:網友

一般認為房管所的做法正確。你與堂姐都是你奶奶的孫子女,她比你大,應該長孫為先。不過由於她一直不在此居住,故不能成為原承租人死亡後變更新承租人的條件之一,你如不服,提供相關證據可以起訴你堂姐及房管所,要求法院重新指定新承租人。

不過你堂姐肯定會提到自己與你是異性,不能同住一個屋簷下,所以只能搬出去居住。不知道你堂姐在上海還有沒有其它的住房(必須是她名下的,若有你的勝訴可能性就越大)。

我個人認為做不做承租人無關係,使用權房的同住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權利其實是同等的(承租人有同意他人遷戶口的權利,而同住人沒有這項權利)。待以後買產權時你可以主張份額。

7樓:上海l律師

1、變更承租人需要全部同住人的同意。

2、如果物業公司擅自變更的,你可以訴訟變更行為無效。

如何變更公房承租人

8樓:小冰銀蕩

原告及委託**人陳微,被告委託**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

原告與父親長期共同居住,且為同一戶籍,現父親已經去世,根據父親與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父親承租被告管理的位於本市xx區xx號的房屋應由原告繼續承租,因就此問題與被告協商未果,原告現起訴要求將上述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原告,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不瞭解原告是否與其父親(即承租人)在此長期居住,如自行將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原告,可能導致被告與原告兄弟姐妹之間發生糾紛。

經審理查明,坐落在本市xx區xx號房屋被告管理的公房,原由原告父親承租,雙方簽訂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第七條約定:在租賃期限內,乙方(即承租人)外遷或死亡,乙方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原告與父母長期在上述房屋共同居住。

另查:本市xx區xx號只有原告與父親、母親及其長子的戶籍。現原告父母均已去世。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與原告父親簽訂的房屋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合同明確約定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它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它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原告父親及與原告同一戶籍的原告母親現均已去世,同一戶籍的原告之子尚未成年,原告現依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繼續承租房屋,理由正當,本院應予支援。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為原告辦理本市xx區xx號房屋的承租手續。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被告負擔(於本判決後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七十元,上訴於本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xx 此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 xx

上海市的租賃房要更換承租人如何辦理

9樓:匿名使用者

【法規名稱】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公有居住房屋變更、分列租賃戶名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頒佈機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發 文 號】 滬房管法〔2009〕396號【頒佈時間】 2009-10-29

【實施時間】 2009-11-1

【效力屬性】 有效。

摘錄:一、公房變更租賃戶名的條件。

公房變更租賃戶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三)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四)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與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

10樓:勤奮的卜天

需要重新簽訂租房合同。

公房變更承租人需要哪些條件?

11樓:小小正能量

一.公房承租權變更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變更為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但是,上面所列的也只是一部分條件。現實生活中,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問題在於符合變更為承租人的不是一人而為兩人甚至多人時,家庭成員達成一致意見的可能性很小。

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是不可能給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的。即使訴到法院,法院對於公房管理部門(房管所)要求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意見的條件也是尊重的。在家庭成員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變更承租人的事情只能擱置下來。

二.公房承租人變更糾紛如何起訴。

直管公房,是指由**公房管理部門或**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後,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對**公房管理部門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是直管公房承租人與**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由於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變更問題,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變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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