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裝修承租房屋嗎,承租人裝修部分歸誰所有

時間 2021-05-07 2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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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房屋承租人對於房屋只有使用的權利但是沒有使用權,那麼承租人能裝修承租房屋嗎?如果承租人裝修了房屋,那麼最後合同解除時,雙方又將面臨一個問題就是承租人裝修部分歸誰所有。本文將從這兩方面為您具體分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承租人能裝修承租房屋嗎?

(一)承租人裝修房屋需要取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合同法》第223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相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按照上述規定,承租人有義務愛護併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擴建或增添。確需對承租房屋進行改動或增添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而且在裝修的時候也不能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拆除承重牆。如果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就裝修了,承租人不僅要恢復原來的狀態,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二)承租人私自裝修房屋需要賠償損失

承租人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進行裝修的,侵害了所有權人對其房屋的所有權,損壞了房屋的完整性,房屋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恢復原狀和賠償損失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六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此項規定為處理上述糾紛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

二、承租人裝修部分歸誰所有?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出租人同意裝修的

1、按照該條法律的規定,如果出租人同意的,並且對於裝修財產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即可。

2、如果對於裝修財產沒有約定,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即可以在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裝修後的財產折價轉讓給出租人。

(二)出租人不同意裝修的

對於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承租人裝修行為,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是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未要求恢復原狀,承租人也不能要求出租人補償自已裝修所損失的利益。

以上就是對「承租人能裝修承租房屋嗎,承租人裝修部分歸誰所有」的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總的來說,鑑於裝修物歸屬和補償問題的複雜性,建議租賃雙方注意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包括因一方或雙方違約而解除合同及雙方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同等情形時對裝修物的歸屬及補償問題,進行明確且詳細的約定。如果對於房屋裝修物的歸屬和賠償問題有什麼疑問,最好能諮詢專業的法律人士,因為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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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必須在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後才能裝修房屋、增加附屬設施,而且在裝修的時候也不能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拆除 承重牆。如果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就裝修了,承租人不僅要恢復原來的狀態,還要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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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承租房,一般都會有兩個前提,一個是租期較長,另一個會簽訂裝修補償協議。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房屋裝修的費用是否退還,應該以雙方合同約定為準,房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達成新的意思表示,如果不能達成新的意思表示的,通常情況下可以拆除的承租人可以拆除,不能 拆除的應該歸出租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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