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做了兩年才籤合同,在公司工作幾年後可以簽訂長期合同?

時間 2022-04-21 15:05:02

1樓:匿名使用者

只可以要求籤無固定期合同 一樓說的雙倍工資 由於你已超過一年時效期 法律上不支援了

2樓:秋意正濃

可以,但是現實中這樣的事很微妙,不擔心上面給你穿小鞋或因此丟了工作,你就大膽去追究,這都有法可依的

3樓:玄秋榮

你搞到事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3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你可以向公司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對你的待遇是最高的,其次主張83條的兩倍工資,意思是你可以向公司要求再補償給你從參加工作開始到現在所領到的全部工資。

另外,如果公司與你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隻用補償你前十六個月領到的工資!!!!

爽爆了吧!!!

在公司工作幾年後可以簽訂長期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籤長期合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海警

員工與公司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第三次簽訂的必須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樓:昨夜星辰

可以呀,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對你還算不錯的話,各方面都還可以的話,你就跟他籤吧

7樓:胸中有書

凡是工作一年實習之後便可以簽訂長期合同。

8樓:呂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如果單位在1年內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視為勞動者和單位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分四種情況理解:1、在本單位工作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和單位已經訂立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又續訂的,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不受在該單位工作年限的限制,也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單位在1年內不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應該視為單位已經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注意:只是沒有確定終止時間而非沒有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除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只要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可以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要求該十年勞動關係都要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

此外,這裡指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指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時間應該是連續的,其起算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而非有些讀者所誤解的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明確了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如果勞動者與同一個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有間斷,但是間斷時間不長(如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半年內又重新建立勞動關係)的,一般情況下還是會認為是連續工作,而不會重新計算,這是司法實踐對勞動者的保護,防止用人單位利用法律空隙剝奪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裡的用人單位物件一般是國有企事業單位等,在此類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適用於該條款規定。

但這裡規定的較為嚴格,就是「雙十」規則,即既要滿足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同時還要滿足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規定。勞動者只有同時滿足「雙十」規定,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時,用人單位才無權拒絕。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本款的立法本意在於避免用人單位採取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的方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字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優待,如《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中就包括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種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公司幹了2年多,未簽訂勞動合同,走的時候能提什麼要求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法律專業的,做律師呢,司法考試輔導中,老師特意強調過這個事,所以,我認為,應該我的回答應是正確的。

1、首先,公司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沒簽訂勞動合同,則有以下後果。

(1)、不滿一年的,公司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為: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一年以上的,則視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因為已經「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法律上已經認為,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所以不能適應「第八十二條」的條款,不能要求一年以外時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最終結論:只不滿一年的期限,是雙倍工資。

12樓:

雙倍工資+經濟補償 公司要補給你 34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沒有及時與你簽訂合同,你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獲得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就算你立馬辭職走人都有經濟補償。

公司交的保險,工資這些是你上班的證據。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個月以上不滿1年 按1年算;不滿6個月 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按照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但總額不能超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的3倍)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同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每月支付2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也就是說不管怎樣只要沒簽合同 公司每月當支付你2倍工資

13樓:法

你只能主張是一個月的二倍工資,但是你是拿不到經濟補償的,因為你是主動的離職。

14樓:

過了一年的訴訟時效,估計很難得到雙倍工資。

15樓:快樂的魚

據我瞭解是可以的,但咱還是不是很專業,期待專業的法律人士來回答!

16樓:高考指導鴨梨老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開始可申請二倍工資賠償,已經超過一年,可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建議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沒有和我籤勞動合同,在公司工作兩年了。怎麼辦啊求大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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