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勞動合同幹滿十八月後的二倍工資賠償

時間 2022-05-14 09:50:03

1樓:簡簡單單

未籤勞動合同幹滿十八月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籤合同二倍工資的還可以要求5個月(按規定,未籤合同的二倍從入職第二個月到滿一年之日,最多十一個月,勞動仲裁時效,隨著時間推移,能要求的二倍工資,相應減少,滿一年之後,再過了六個月,能要求的二倍工資只能要求5個月了。),之前的部分超過了勞動仲裁有效期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14條、用人單位超過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18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不適用82條的雙倍工資,適用14條,視為雙方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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