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方面解除合同,關於單方面解除合同

時間 2022-05-16 18:10:04

1樓:匿名使用者

租賃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約定期限,這就是不定期租賃合同。與約定有期限的租賃合同相比,未約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在履行時有一定困難,容易釀成糾紛。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應首先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協議補充,即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賃期限進行再磋商,如果能夠達成協議,合同即按照補充協議的期限履行。

仍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則依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就租賃期限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根據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加以確定,只要出租人沒有收回租賃物的意思,同時也沒有收回行為並且繼續收取租金的,就表明租賃關係仍然存在,但這時的租賃視為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在使用租賃物後已達到了其預期目的,同時履行了其義務,可以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租人對租賃物有客觀原因需要利用,而非出於其他惡意,可以在保障承租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情況下,收回租賃物。

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在一個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我國合同法關於單方解除合同有哪些規定

2樓:小夏聊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

一方單方解除合同,並不表示該解約行為必然會得到法律的支援,因為一方在行使單方解約權的時候,只是他認為對方違約且該違約行為已達到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

如果對方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違約且不同意合同解除的,應起訴法院,通過法庭審理,最終判定是否有違約行為及是否構成合同解除。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於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複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樓: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

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宣告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

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3)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仍未履行債務。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如果繼續履行仍能實現合同目的或者債權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夠實現的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徑直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而應催告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經催告後,債務人在合理的時間內仍未履行,此時債權人獲得單方解除權,可以通知債務人解除合同。

催告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請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給予債務人必要的履行準備時間。合理期限的長短,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確定。

(4)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遲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無須經催告程式,被違約人在違約人履行期限屆滿末履行合同時,即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項列舉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窮盡所有法定解除的情況,因而法律設立了未盡條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僅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還包括其他法律的規定。

4樓:孫樹帥

我國《合同法》關於單方解除合同,由先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經濟責任。

5樓:崛起的

參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6樓:

1.如果籤的違約金協議不是涉及培訓協議和保密協議的,就是違法條款,無法律效力,你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是培訓協議和保密協議規定的違約金,你就要支付。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最長15天后公司就應當為你辦理檔案轉移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3.一般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新單位是不籤合同的。有的是直接不錄用,有的是先錄用,限期讓你辦理與前單位的勞動合同的解除。

7樓:忘了菩提的塵埃

我於2023年和一個國營企業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

//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受到法律保護

現在正好工作滿一年 但是現在的單位效益不好 我想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合同裡並沒有簽訂違約金的問題而是另外用一張紙列印了一個違約金約定 讓我簽字我想問一下我現在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承擔違約金???

//需要承擔違約金;另行列印的違約責任約定你簽字後即屬於合同補充;而且你也認可(你簽字了);有效!

我的檔案和戶口是否可以拿出來??

//檔案應該歸屬當前公司管理;戶口不受公司或工作單位的變動影響(公司沒有權利扣押你的戶籍)

另外我先在想去其他的單位工作是否要原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不需要!

沒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否可以和別的單位簽約呢???

//可以;只要工作時間不衝突或者不違反各自的公司規定;沒有法律條文禁止你再簽訂勞動合同

===建議

和當前公司協商好違約賠償;正常手續離職!否則你可能會被人說為不誠信;(只是一種可能)

畢竟正面的接觸解決問題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也是最正規的!

8樓:勞資新手

你的問題我簡單的回答如下:「我想問一下我現在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承擔違約金???」是要承擔違約金的,因為你的合同是08年前簽訂的,所以要繼續按合同辦,雖然按新法是不能有違約金「。

我的檔案和戶口是否可以拿出來??」如果辦理了解除合同的話,檔案是可以拿走的,戶口不會受到影響。你如想到別的單位工作的話,無論如何要正常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一個正規單間招聘人員都會要出示自然人證明(與別的單位無勞動關係 )、你沒解除合同就與別單位簽約,如果原單位追究責任的話,你與新單位都脫不了關係。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形

9樓:大豐來客

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所具有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作了具體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0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金的,以下情況除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單方面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單方面和我解除了勞動合同

公司可以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四十條 四十一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合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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