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查詢當地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合同,滿一個月未滿一年的未訂立書面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每月向你支付二倍的工資。直至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止。
3.儘量與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
2樓:任若蘭
你不用太著急!現在的首要任務是安心養胎產子!如果精力允許的話抓緊時間收集和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明!
例如考勤,工資記錄,工作服。還有你參加工作的時間記錄證明!工號牌等等這是目前最需要解決的!
我建議你生完孩子修完產假在提起勞動仲裁!你可以得到很多補償!例如這幾年的社保,不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報酬,最低工資補償,生孩子的費用等等!這些等到需要仲裁是在慢慢到來!
總之一句話,收集有力證據,安心保胎產仔
3樓:泠映爍山新
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4樓:真外貿真品質
一、公司所發工資肯定是低於當地最低標準的,因為武漢的最低工資標準都是900,我想你所在的地方最低工資標準應該也不至於只有550吧。二、公司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也是違反新勞動合同法的,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你將獲得兩倍工資的賠償,直到簽訂合同時為止。
關於勞動爭議方面的問題,請教大家
5樓:應才軍
1、養老保險金可以從你應聘到單位上班時起補繳。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是雙方沒有簽定合同,可以從2023年勞動合同法執行時開始算起。醫療、失業保險金到底能不能補繳,你可以打**諮詢當地的勞動保障局有關部門。
2、你的四項補償或賠償要求是合法的,只是從什麼時候算起和按什麼標準算,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定。你應當早點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勞動仲裁是向法院起訴的必經程式。3、你要請一個懂法律的打過官司的朋友幫你收集證據,作你的**人,或者請一個律師。
勞動仲裁不用錢,勞動爭議訴訟也只象徵性地支付十元或幾十元錢,難就難在能不能收集到證據。比如,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能證明你哪一年哪一天在此單位上班,工資多少,等等。沒有證據,合法的請求都是難以實現的。
可以說,沒有證據支援,就是紙上談兵。(我經歷過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
6樓:任若蘭
加班費沒有什麼新老標準只說!但是舉證責任在你!
勞動法》規定,平日延長工作日必須付給勞動者150%的工資,休息日加班須付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須付300%工資,但這是多少工資數的倍數,《勞動法》裡沒有規定,於是這個加班費的基數就由企業自定,不同的用工單位加班費基數差別很大。《支付規定》要求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標準,加班費的基數由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從法律層面保證了勞動者對自己加班費的發言權。
7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你的述求來講,08年前的規定和現在基本相同。賠償是一樣的。補繳是可以的,但看你是什麼單位。有的是享受公務員待遇
8樓:律師
2、2023年1至6月的雙倍工資。
這個沒有請求依據!
對於你的情況,08年先後的標準區別只在於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需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請教一些關於勞動爭議上的問題 10
9樓:勝利的十月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專案、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物件、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 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教有關勞動爭議一審的問題?急急急!!!
10樓:匿名使用者
1、勸你離職並不具有強制性,也並不必然導致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不能完全作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不過既然對方承認主動勸你離職,這一點對你還是有利的。
2、你簽字領款,只能代表你接收了這筆款項,而款項僅僅是你們之間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一個部分,並不能代表你們的整個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更不能代表你放棄其他訴求。
3、法人代表對外代表單位,因此他的簽字完全可以作為單位的意思,你與單位之間已經形成了事實合同關係,可以要求兌現獎勵。
4、不影響,只要你能夠證明你們簽訂責任書時,簽字的人是當時的法人代表。
5、可以。
11樓:匿名使用者
1、如系對方提供的對你有利的證據,應當可以認定。
2、款項只是一方面,並不能證實其它是否已經結清,同時亦不能證明是全部款項。
3、可,法人代表對外有代表單位的資格。
4、不會,職務行為不因個人發生變化而失效。
5、可以。
以上僅就問題字面含義回答,供參與。
12樓:山野柴胡
1、關於「離職」,原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局《關於職工要求離職另謀職業問題的覆函》勞險便字(1980)66號規定「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企業「勸其離職」主體不適格;
2、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結算單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發工資、獎金等也有結算單;
急,請教關於勞動關係方面的問題
寫辭書,遞交辭書,等待批准,批准後從辭職日起可離開公司 這樣辦後續的業務不會有麻煩 檔案原單位會給你儲存一段時間,找到新工作後可以調到新的公司,也可以調到人才市場保管自己付錢,保險會被停,找到新公司會繼續交,養老保險中間斷開的部分需要自己補交 也可以不補,但不知道後果,我的沒補。生育險補不了,醫療補...
請教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請教一個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
戚廣利 1 要看當時的合同或者協議是怎麼與村委會約定的 2 如果當時約定不明確,可以找村委會協商,請求將2008 2010年間取暖費半價收取 3 如果約定非常明確,就不好辦了。當然,如果村委會認可收一半也就好了。 不行.合同約定至10年.同樣,如果因為成本的原因,供熱方提 格的話,可以向你再收取差價...
關於勞動爭議
可以拿到經濟補償,具體解釋如下 一 理由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已工作5年,公司雖沒有與你籤合同,但依法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合同。2 工作期內沒有為你繳納社保的違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