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忙看看這段勞動合同,我覺得有問題

時間 2022-11-04 23:20:02

1樓:道恆企業服務

第十條前半句沒問題,甲乙雙方都必須繳納社保費用的,後半句試用期滿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中,一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就確立了,就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關係以及檔案關係應該是由公司去辦理,而不是由本人辦理。「公司保留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這一規定是完全違反《勞動法》的,屬無效條款。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才能解除,而不是擁有無條件解除權。

2樓:

(2)公司保留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這一約定有問題,只有在試用期內,公司才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而且必須是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關於社會保險問題,約定對你不利,如果你感到你能辦理,這條對你來說沒有什麼問題。

如果因某種原因辦不了,對你就不利了。關鍵是要看你的情況了,若你不同意,恐怕公司不會同意錄用你的。

3樓:法學院學生

適用期滿,各項考察合格,企業決定要你了以後三個月內再轉,否則你轉了以後他不想要你了(因為他保留隨時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你還得麻煩。

另外別忘了,最好約定一下適用期工資和工資結算方式,現在好多公司用人就用你一適用期,然後不要你了也不給你錢。

4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滿後三個月內,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就不用寫進去了。儘管大家都是這樣操作的,但是明文寫進去肯定是不妥的。

整個第十一條可以刪了,原因很簡單:與《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牴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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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勞動合同的朋友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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