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親生的父子關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除。養父子關係可以由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登記,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養父子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律師桂芳芳
你好,親子關係是不能脫離的,因為這是基於雙方之間的血親關係而自然形成的身份關係,這個事實無法改變。
這裡有一個在法律上消除父子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例外:如果未成年子女被其他人收養,在法律上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會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即便如此,也無法否認父子之間的血緣關係,只是在法律層面做出一定改變。
另外,父子之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法律規定,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如果被繼承人立遺囑把遺產都給了別人,那麼繼承人也是沒有繼承權的。因此,擅自脫離父子關係可能會影響相互之間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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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典》第1111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 1127 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 1130 條第 4 款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 , 分配遺產時 , 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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