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的計分規則

時間 2022-01-10 21:00:03

1樓:完顏蝶岑茶

由21分記分制,改為11分記分制

在局與局之間,在21分記分制時,有2分鐘的休息時間,現變為不超過1分鐘休息時間。每局比賽中,每得6分後,或決勝局交換方位時,允許有短暫的擦汗時間。

由於每局只有11分,每局很快就見分曉,節奏加快。由於比賽的局數增多(由打滿5局見分曉,變為打滿7局見分曉),那麼關鍵球出現的概率增大,乒乓球比賽變得更加激烈,更加刺激。

21分記分制時,在5局3勝時,如打滿5局,至少要得105分,才能獲勝。相應地,在11分記分制時,要用7局4勝,如打滿7局,得77分,就可能獲勝。比21分記分制,每場要少28分,時間縮短了近1/4。

2樓:

乒 乓 球 競 賽 規 則

( 2006 ) (注①)

第一章 章程(略)

第二章 乒乓球比賽規則

2.1. 球檯

2.1.1 球檯的上層表面叫作比塞賽檯面,應為與水平面平行的長方形,長2.74米,寬1.525米,離地面高76釐米。

2.1.2 比賽檯面不包括球檯檯面的垂直側面。

2.1.3 比賽檯面可用任和材料製成,應具有一致的彈性,即當標準球從離檯面30釐米高處落至

檯面時,彈起高度應約為23釐米。

2.1.4 比賽檯面應呈均勻的暗色,無光澤。沿每個2.74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釐米寬的白色邊線,沿每個1.525米的比賽檯面邊緣各有一條2釐米寬的白色端線。

2.1.5 比賽檯面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的球網劃分為兩個相等的臺區,各臺區的整個面積應是一

個整體。

2.1.6 雙打時,各臺區應由一條3毫米寬的白色中線分為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與邊線平行,並應視為右半區的一部分。

2.2 球網裝置

2.2.1. 球網裝置包括球網、懸網繩、網柱及將它們固定在球檯上的夾鉗部分。

2.2.2. 球網應懸掛在一根繩子上,繩子兩端系在高15.25釐米的直立網柱上,網柱外緣離開邊線外沿的距離為15.25釐米。

2.2.3. 整個球網的頂端距離比賽檯面15.25釐米。

2.2.4. 整個球網的底邊應儘量貼近比賽檯面,其兩端應儘量貼近網柱。

2.3 球

2.3.1. 球應為圓球體,直徑為40毫米。

2.3.2. 球重2.7克

2.3.3. 球應用賽璐珞或類似的塑料製成,呈白色或橙色,且無光澤。

2.4 球拍

2.4.1. 球拍的大小、形狀和重量不限,但底板應平整、堅硬。

2.4.2.

底板厚度至少應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強底板的粘合層可用諸如碳纖維、玻璃纖維或壓縮紙等纖維材料,每一黏合層不超過底板總厚度的7.5%或0.

35毫米。

2.4.3. 用來擊球的拍面應用一層顆粒向外的普通顆粒膠覆蓋,連同黏合劑,厚度不超過2毫米;或用顆粒向內或向外的海棉膠覆蓋,連同粘合劑,厚度不超過4毫米。

2.4.3.1. 「普通顆粒膠」是一層無泡沫的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其顆粒必須以每平方釐米不少於10顆、不多於30顆的平均密度分部整個表面。

2.4.3.2 「海棉膠」即在一層泡沫橡膠上覆蓋一層普通顆粒膠,普通顆粒膠的厚度不超過2毫米。

2.4.4. 覆蓋物應覆蓋整個拍面,但不得超過其邊緣。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執握部分可不予以覆蓋,也可用任何材料覆蓋。

2.4.5. 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夾層以及用來擊球一面的覆蓋物及粘合層均應為厚度均勻的一個整體。

2.4.6. 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必須無光澤,且一面為鮮紅色,另一面為黑色。

2.4.7. 由於意外的損壞或磨損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體性和顏色上的一致性出現輕微的差異,只要未明顯改變拍面的效能,可以允許使用。

2.4.8. 比賽開始時及比賽過程中運動員需要更換球拍時,必須向對方和裁判員展示他將要使用的球拍,並允許他們檢查。

2.5 定義

2.5.1. 「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2.5.2. 「球處於比賽狀態」:從發球時被有意向上拋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最後一瞬間開始,直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2.5.3. 「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 「1分」:判分的回合。

2.5.5. 「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2.5.6. 「不執拍手」:未握著球拍的手。「不執拍手臂」:不執拍手的手臂。

2.5.7. 「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擊球。

2.5.8. 「阻擋」:對方擊球后,在比賽檯面上方或向比賽檯面方向運動的球,尚未觸及本方臺區,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戴(帶)的任何物品,即為阻擋。

2.5.9. 「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2.5.10 「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2.5.11 「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2.5.12 「副裁判員」:被指定在某些判決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2.5.13 運動員「穿或戴(代)」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時穿或戴(代)的任何物品,但不包括比賽用球。

2.5.14 「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除從球網和比賽檯面之間通過以及從球網和網架之間通國的情況外,球均應視做已「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2.5.15 球檯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6 發球

2.6.1. 發球開始時,球自然地置於不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包持靜止。

2.6.2. 發球員須用手將球幾乎垂直地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釐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2.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臺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注②)

2.6.4.

從發球開始,到球被擊出,球要始終在比賽檯面的水平面以上和發球員的端線以外;而且從接發球方看,球不能被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的身體或他們所穿戴(帶)的任何物品擋住接發球員的視線。

2.6.5 球一旦被拋起,發球員的不執拍手臂應立即從球和球網之間的空間離開。球和球網之間的空間由球和球網及其向上的延伸來界定。

2.6.6 運動員發球時,應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6.1. 如果裁判員對運動員發球合法性有懷疑,在一場比賽中第一次出現時,判重發球,並警告發球方。

2.6.6.2. 此後,裁判員對該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發球動作的合法性再次懷疑,將判接發球方得1分。

2.6.6.3. 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無需警告,應判接發球方得1分。

2.6.7 運動員因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作出決定免於執行。

2.7. 還擊

2.7.1 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檯面。

2.8. 比賽次序

2.8.1 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還擊,然後發球員和接發球員交替還擊。

2.8.2 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發球,再由接發球員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還擊。

2.8.3.

在兩名由於身體殘疾而坐輪椅的運動員配對進行的雙打中,發球員應先發球,結發球員應還擊,此後可由任何一名運動員還擊。然而,運動員輪椅的任何部分不能超越球檯中線的假定延長線。如果超越,裁判員將判對方得1分。

2.9. 重發球

2.9.1 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2.9.1.1 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9.1.2 如果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未準備好時,球已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接發球方沒有企圖擊球。

2.9.1.3 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成功發球、還擊或遵守規則。

2.9.1.4 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2.9.1.5 由於身體殘疾而坐輪椅的運動員在接發球時,球出現下列情況:

2.9.1.5.1 球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後,朝著球網方向離開接發球員的臺區;

2.9.1.5.2 球停在接發球員的臺區上;

2.9.1.5.3 在單打中,球觸及接發球員的臺區後,從其任意一條邊線離開球檯。

2.9.2. 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2.9.2.1 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9.2.2 由於要實行輪換髮球法。

2.9.2.3 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2.9.2.4 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2.10 1分

2.10.1 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1分:

2.10.1.1 對方運動員未能正確發球。

2.10.1.2 對方運動員未能正確還擊。

2.10.1.3 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2.10.1.4 對方擊球后,球沒有觸及本方臺區而越過本方臺區或端線。

2.10.1.5 對方阻擋。

2.10.1.6 對方連擊。

2.10.1.7 對方用不符合2.4.3、2.4.4和2.4.5條款的拍面擊球。

2.10.1.8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或戴的任何東西使比賽檯面移動。

2.10.1.9 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或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2.10.1.10 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2.10.1.11 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2.10.1.12 執行輪換髮球時,出現2.15.2條款情況。

2.11 一局比賽

2.11.1 在一局比賽中,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10平後,先多得2分的一方為勝方。

2.12 一場比賽

2.12.1. 一場比賽由奇數局組成。

2.13 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次序

2.13.1. 選擇發球、接發球和方位的權利應由抽籤來決定。

中籤者可以選擇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先在某一方位。

2.13.2 當一方運動員選擇了先發球或先接發球,或選擇了先在某一方位後,另一方運動員必須有另一個選擇。

2.13.3 在獲得每2分後,接發球方即成為發球方,依次類推,直至該局比賽結束;或者直至雙方都達到10分或實行輪換髮球法,這時,發球和接發球次序仍然不變,但每人只輪發1分球。

2.13.4 在雙打的第一局比賽中,先發球方確定第一發球員,再由先接發球方確定第一接發球員。在以後的各局比塞中,第一發球員確定後,第一接發球員應是前一局發球給他的運動員。

2.13.5 在雙打中,每次換髮球時,前面的接發球員應成為發球員,前面的發球員的同伴應成為接發球員。

2.13.6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首先接發 球。在雙打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接發球方應交

換結髮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賽的一方,在該場下一局應換到另一方位。在決勝局中,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交換方位。(注③)

2.14. 發球、接發球次序和方位的錯誤

2.14.1 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接發球次序錯誤,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由應該發球或接發球的運動員發球或接發球;在雙打中,則按發現錯誤時那一局中首先有發球權的一方所確立的次序進行糾正,繼續比賽。

2.14.2 裁判員一旦發現運動員應交換方位而未交換時,應立即暫停比賽,並按該場比賽開始時確立的次序,按場上比分運動員應站的方位進行糾正,再繼續比賽。

2.14.3 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輪換髮球法

2.15.1 如果一局比賽到10分鐘仍未結束(雙方都已獲得至少9分時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時間應雙方運動員要求,應實行輪換髮球法。

2.15.1.1. 當時限到時,球仍處於比賽狀態,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由被暫停回合的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1.2. 當時限到時,球未處於比賽狀態,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15.2 此後,每位運動員都輪發1分球,直至該局結束。如果接發球方進行了13次還擊,則判接發球方的1分。

2.15.3 輪換髮球法一經實行,將一直使用到該場比賽結束。

注① 本規則是中國平乓球協會,根據英文版的國際乒聯乒乓球競賽規則(2005~2006)編譯出版。

注② 雙打比賽,發球員一定要在右半區發球,發過去的球一定要在對方右半區內(壓中線算好球),接發球員可把球還擊到對方檯面上任何地方(所以,雙打比賽中籤先挑的一方,會選擇先接發球)。

注③ 在雙打決勝局中,如遇到5∶1或5∶3時交換方位後原發球員變成接發球員,原接發球員變成發球員。

另外,在世界a級比賽中(如世錦賽、奧運會、世界盃等,以及我國的乒超聯賽),單項比賽(單打、雙打採用七局五勝制),團體賽採用五場三勝制(五場單打)

一個隊由三名運動員組成。

比賽順序是:

1.a~x

2.b~y

3.c~z

4.a~y

5.b~x

或五場三勝制(四場單打和一場雙打)

一個隊由2、3或4名運動員組成

比賽順序是:

1.a~x

2.b~y

3.雙打

4.a~y

5.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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