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入職試用了已經提出辭職,公司挽留,現在又想回去,怎麼辦

時間 2021-05-07 20:01:23

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就直接明說吧

不過,你自己說了不幹了,再回去

可能到時候也是會面子上不好看的,還是先看看其他的機會吧!

2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當沒大聲一樣,繼續在公司工作就好了,跟自己的領導打一聲招呼就可以了

3樓:念駿哲

想咪同老闆講聲回去吧?只要你喜歡份工作就做好為止,努力向前行做好自己,問心無愧,安心工作吧!不要想那麼多,努力吧!

4樓:來了

最好不要回去了,因為你已經留給了老闆不好的印象。

5樓:抄蘿

剛入職試用就辭職,並且走人,並且公司進行了挽留也沒起作用,說明本人不喜歡這份工作。現在後悔想要再回去,這已經是不可能的事情,想走就走,想回就回,這個公司能給你這麼大的空間嗎。現在的唯一辦法是再找一份自已喜愛並且願意幹下去的工作,一心一意的努力向上,任勞任怨,積極進取,一段時間之後能夠得到同行的讚許,領導的認可便是你的成功之日。

6樓:一一

公司挽留你就順坡就驢和公司說你經過慎重考慮,覺得公司還是很高就留下來工作。

7樓:農家牛

這個可以單線的和人事處的hr聯絡一下,這個是不存在的什麼問題的,真好現在用工的關鍵期。

8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直接回去唄,反正公司也想挽留你,不如順水推舟哦

9樓:我是我是

本人深圳富應聘主管,來富工作就通過,工資5000包吃包住,富持續招聘中並且工作滿獎金7000

已提出辭職,領導挽留,我該怎麼做?

10樓:耕耘滄海

賞識與不被賞識 其實 不取決於老闆!

而是取決於你的工作能力!

關於跳槽的說法,眾說紛紜!

我感覺你要跳槽必須先找好落腳點,然後再提出走人!目前似乎感覺你沒找到新的老闆,就提出辭職了!這可不好!

其實私企裡,都是利用與被利用的關係!利益第一,友情第二!

建議你,先在這幹著,如果真有前途就好好幹!不過,也可以順便出去走走,為自己留條後路!萬一哪天老闆炒你了,你也好有個準備!

給個人打工基本沒有打一輩子,除了特大的跨國公司之外哈。。。還是積累經驗,準備自己當老闆吧!

祝成功!

11樓:心隨巧克

離職被挽留,從最初級的角度考慮是更換一個深入瞭解工作的人,重新招聘和培養的過程少到2個月,多到半年,在這個時候,不僅直屬上司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在招聘、培訓。

剛剛離職兩天又想回去上班怎麼向老闆開口?

12樓:跟著老王看新鮮

如果是因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體調理、家庭情況等,能夠處理協調好這些問題,相信公司還是都能夠理解的,只要有能力,公司會開啟大門,也能更好的重回工作狀態。

如果是因為主觀原因,看不慣領導的工作作風、和領導或者同事鬧過矛盾,彼此鬧得很難看的話,那就要考慮是否能不計前嫌,是否能調整自己的情緒聽從領導的安排。如果拉不下臉,做不到,不要回去。若是再度覺得難以適應而離職,則是更加得不償失。

擴充套件資料

1、回原單位有什麼好處

回到原單位,工作能更加容易上手,畢竟對於原單位的工作模式、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同事關係都已經非常熟悉,減少了去新單位的很長的適應和磨合期;

如果說原公司的機遇、成長空間、各方面福利待遇都還不錯,還比較有前景的話,回去也是一種發展。工作講求的是理智,沒必要為了面子而放棄好的機會。有好的機會就要把握住這是職場中生存的法則。

2、能否重獲得原單位的信任

很多人在離職後不選擇回原單位的原因在於已經走過一次的人,不知道還能不能獲得原來領導和同事的信任。

畢竟有過一次前科了,不管離職原因是什麼,領導和同事的信任度肯定是會有所下降的,這是人的本性,是否會因為時間緊,任務重,或者其他原因再次離職出走?畢竟已經不是第一次「說走就走」了。

3、回原單位是否有更好發展前景

如果說回去將來能有更好的發展,有更高的薪資,幹嘛不回去,如果只是在乎面子問題,吃虧的是自己;

比如說原單位能提供未來深造的外部條件,能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並且還有足夠經濟實力,能夠繼續不斷的發展。那毫無疑問吃下這一回頭草,並沒有什麼壞處。

13樓:微風

剛剛離職兩天又想回去上班,直接向老闆說即可,可以順帶說說原因,如果勞動者在職時表現不差,用人單位現在也有相關的崗位需求,通常會同意勞動者重新入職,如果勞動者屬於自離或者曠工離職的,用人單位通常會予以拒絕。勞動者重新入職後,勞動雙方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4樓:

直接聯絡原單位人事部即可,這沒什麼不好說的,也不用覺得沒面子,只要當時你離職的時候沒有跟原單位鬧的不愉快就好,沒準你原單位還正希望你回來呢

15樓:浪走千里吃

好馬不吃回頭草,如果是你自己主動離職的,建議不要在回去,回去了還被人看不起。

16樓:

當事人離職是否還能進去原單位,或者單位的分支機構,要看單位和本人的具體情況。根據正常手續

17樓:懂得珍惜

鄙視你,兔子都不吃窩邊草,走出來了辭職都寫好了,已經感受過的心情決定好不再感受了,又打算重新打道回府體驗,真是折磨啊,我體驗過的,我感覺不好,我就會說,上面得不到改變我就會走,我說了走,別人怎麼留我也不會繼續待下去,要麼不說,說了就要做到,別人越是想留我,我就越要走,呵呵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你主動離職的,你就找到老闆好好談一下,你說老闆我離職兩天了,思考一下,還是咱們公司好,我還想回來工作,我以前的決定是錯誤的,老闆,你能給我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嗎?這樣說,看老闆能不能答應你回去。

19樓:豫飛滬

實話實說,我就是二進宮。十天的流浪經歷一說,一句總結,你就看我表現吧!

首先場面上,咱得知道離職原因,自己的錯,改,不再有!不是己方的錯,莫須有的理由安自己身上,誰讓咱離不開他的灶呢!

20樓:願健康幸福伴我一生

離職後再返回,顯得自己沒能力,沒面子!混的再差我也不會回去!

21樓:賿導州

就看你是不是主動的辭職的,如果是就可以和老闆說一下,還是有回去的餘地的,如果被辭,那就趕緊重新找工作吧。

22樓:拉爾夫

和你老闆說,我最後再給你一次挽留我的機會,看看你能否打動我

23樓:淺藍

何苦一棵樹上吊死呢?覆水難收哇

24樓:盧藝平

別上了,再找別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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