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入職就想辭職怎麼辦寫給剛入職幾天就離職的人

時間 2021-08-30 15:51:10

1樓:舍予

辭職是你的權利的

這個就是勞動法賦予員工的權利的

辭職就要找工作,不要留戀之前的工作了

剛入職就想辭職怎麼辦

2樓:墨汁諾

一、如果入職後經過考慮發現所工作的崗位與期望不符,或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若入職手續尚未辦理,可提出離職。

簽訂勞動合同後,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可解除勞動合同,轉正後提前三十天提出離職可解除勞動合同。若與用人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也可按協商內容時間提前離職。

二、入職後還要注意下這些問題:

1、人際關係要處理好,初來乍到,要儘快和周圍的人熟悉起來,自來熟的那種最好。

2、要盡力做好領導開始交代的工作,哪怕你認為這個事情很簡單,領導開始交給你的任務,或許對你來說比較難,但是領導既然交給你了,必定是在考察你某些方面的能力,你要力所能及,盡善盡美。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樓:

這個其實沒什麼不好意思的,工作更換很正常,而且你本來對這個不感興趣,若是這麼猶豫下去,那邊自己想去的地方不等你了那就失去機會了。直接說這個不適合自己,提出辭職就行了。給自己一點信心,加油。

祝你好運。

辭職申請書

部門經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因:

由即日起於一個月後辭去職務,本人最後到職日期為________年___ 月____ 日。

辭職員工:

年 月 日

人事部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同意員工 __________辭職申請,該員工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公司工作,職位為______。辭職生效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部門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部門辦理結果

辭職生效已於 ________年____ 月_____ 日進行,辭職原因:

已辦理領取:

辭職手續 辭職證明

員工簽字 日期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剛入職一天也要按照正常程式辦理離職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壓力才會有動力,有壓力也是對自己的一個挑戰,你決不能認輸,更不能瞧不起自己,千萬別辭職,同事們厲害正好可以向他們學習,也有利於自己業務的提高,好好幹吧,爭取儘快趕上同事們。

6樓:他就是綠**啦

辭職為什麼?新工作的人都會面對這樣的煩惱!每個工作都會給你帶來這樣那樣的煩惱!

所以即使你換了又如何還是一個新工作還有一定的壓力!認真,虛心,多看,多聽,多動手做,多思考想!慢慢你就明白所有的流程,規定,你明白如何開始做就不會再有困難了!

希望你能夠堅強?但願能夠幫到你祝你成功!

7樓:

現在的社會求職對年輕人來說壓力都是大的,25歲的年齡也就是學習和拼搏的年紀,逆境中成長,對自己說再試幾個月,這道坎過去了,當你熟悉了那麼對你的人生來說這是一個勵志的事。現在的社會求職對年輕人來說壓力都是大的,25歲的年齡也就是學習和拼搏的年紀,逆境中成長,對自己說再試幾個月,這道坎過去了,當你熟悉了那麼對你的人生來說這是一個勵志的事。現在的社會求職對年輕人來說壓力都是大的,25歲的年齡也就是學習和拼搏的年紀,逆境中成長,對自己說再試幾個月,這道坎過去了,當你熟悉了那麼對你的人生來說這是一個勵志的事。

現在的社會求職對年輕人來說壓力都是大的,25歲的年齡也就是學習和拼搏的年紀,逆境中成長,對自己說再試幾個月,這道坎過去了,當你熟悉了那麼對你的人生來說這是一個勵志的事。

8樓:

你能來這裡上班,有優秀的同事,說明你自己也很優秀,不要總是放大別人的優點,自己的缺點,你應該多向身邊優秀的人學習,這樣才能進步,不能一遇到困難就退縮,有時候人不逼自己一把,就不會知道自己有多優秀,留在這家公司你會有更多的機遇,更大的進步空間,所以調整好心態,開心的面對自己的工作,儘快熟悉業務,多向同事們學習,取得更大的進步,讓自己變得更優秀,加油!

9樓:任雪寒

年輕人碰到一點點壓力就退縮!怎麼行?年輕的時候沒壓力!!

難道要到老的時候有壓力才行嗎?所以說,頂著壓力去迎接每天的工作!多花時間!

哪怕996,因為年輕,時間和精力是你的資本!頂過這段時間你就能駕馭了!其實每份工作都會有壓力的,職位越高,壓力就越大!!

所以請堅持下去!!!!!

10樓:

碰到困難就退縮,這不是好的態度哦。很多工作其實並不需要高學歷,學歷只是個敲門磚,入職之後本科和大專其實是沒什麼區別的。你現在覺得壓力大,一方面是因為剛入職,一切還不太熟悉,另一方面是你老拿自己和別人比較。

建議你放下包袱,認真工作,爭取早日上手,根據工作需要,抽空學學英語甚至自考一個本科文憑,提高自己。學歷不如別人,能力不見得不如別人。別比較,別放棄,一切都會好起來的。

11樓:來自三特漁村聰明的擎天柱

入職第一天交了400 住宿費,公司跟我想的不一樣,當天想離職,但公司不給退住宿費怎麼辦?

寫給剛入職幾天就離職的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寫給剛入職幾天就離職的人:主要是告訴他們不要頻繁的跳槽,要看準目標努力加油。

正文

舉一個最近發生的事情,求職平面設計的新人,剛開始要求離家近,要我幫她推薦合適的公司。當我已經幫她介紹到離家就地鐵30分鐘不到的公司時,很高興就接受了offer。入職沒過2天,就跟我**說,由於自己不適應新公司,提出了離職。

一點都沒有考慮一個隨意決定影響到一個公司的正常運作發展,還有這樣也會給自己做選擇隨意找藉口。

社會**很多,攀比也很多,什麼崗位適合自己呢?這是一個求職者應該去考慮的問題,而不是吃到碗裡要看別鍋裡的?這也是現在hr最不願意看到的簡歷,一年內換3份工作的履歷,已經是無價值了。

剛工作幾天就想辭職了,該怎麼辦? 10

13樓:

這個其實沒什麼不好意思的,工作更換很正常,而且你本來對這個不感興趣,若是這麼猶豫下去,那邊自己想去的地方不等你了那就失去機會了。直接說這個不適合自己,提出辭職就行了。給自己一點信心,加油。

祝你好運。

辭職申請書

部門經理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因:

由即日起於一個月後辭去職務,本人最後到職日期為________年___ 月____ 日。

辭職員工:

年 月 日

人事部_________先生(小姐):

本人同意員工 __________辭職申請,該員工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進公司工作,職位為______。辭職生效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部門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部門辦理結果

辭職生效已於 ________年____ 月_____ 日進行,辭職原因:

已辦理領取:

辭職手續 辭職證明

員工簽字 日期

14樓:來自九隴山歡呼的龐統

你現在的公司對於新員工入職的規定有什麼啊,比如有的公司:入職一週內如果覺得工作不合適的話可以走人,這個期間是相互選擇的過程,如果覺得可以繼續做下去,工資是從報到第一天開始算。如果覺得不合適,7天內是沒有工資的。

如果沒有類似規定的話,個人覺得還是真誠一點比較好

15樓:詩落言

找工作和公司招聘是互相衡量對方是否是自己想要的那個,不要在短期內否認自己不適合哪個,你努力了才知道

16樓:娜娜衛衛

從你描述看,你可以以不適應為理由向公司提出來,你目前可以說是到了選擇的時候,我們面對選擇,不可逃避,也不可以不好意思等各種藉口不敢直接面對,機不再來,把握時機,也許,你再猶豫一下,機會就錯過了,所以,朋友對自己乾脆點,想走就趕緊走,否則這邊你也沒有心思幹,那邊又取消了這個機會,到頭來,吃會的是你!

17樓:

出來做沒什麼大不了,主要是看自己是走還是留 如果說下定決心那就走吧 只有捨棄才會有更好的收穫 還有看自己真的喜歡那一行

18樓:f灬寒星

趕緊走 留的時間越長對你和企業都是不負責的 你就說幹了兩天覺得不太適合 還是打算換個行業

19樓:俺是小花

就直接說 我覺得這個職業不太適合我.

20樓:找法網

如果在試用期之內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說明自己不能適應該公司的工作內容申請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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