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月不給辦保險,現在辭職可否要求單位賠償未繳納的保費?職場新人求助

時間 2021-07-09 22:23:36

1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關於保險起算日——自勞動關係建立時起計算《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1、主體資格合法;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同時,該規定還進一步強調,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工作證、服務證、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根據《關於確定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可知,在證明勞動關係的憑證中並無“人事檔案”一項,也就是說,在公司名義下管理下的人事檔案的存在,並不能說明這些人員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故而 我認為你手中沒有保險的工資條是很重要的證據 還能證明公司沒有給你交保險

2、通過團隊小範圍討論,我們給出下面建議:

找勞動局的監察大隊給協調一下或者仲裁,要求補償保險費用,不上保險了,直接給錢。並將離職問題一併解決。

這個是最快最省力的解決方式。

2樓:我在風衣藏把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不用等一個月,直接可離職。

保險費用不會補償給個人,可以去社保稽核部門反映。

根據未交保險離職,用人單位應支付你補償金,以你的情形看是一個月的工資。這個訴求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保險已經辦理,那也只是時候的補救。如果你不想繼續在這個單位就職,就仍然可以提上述要求。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1、繳納保險是企業應盡的法定義務,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或法規規定,試用期員工不繳納保險,所以保險和員工是否轉正沒有關係。

所以:2、你可以隨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38條第三款,因為公司違法在先。

同時,你還享有以下權利:3、要求公司為你補交保險,補交期限為入職(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入職時間,就按勞動合同中的合同起算時間)至你辦理離職期間。

4、因為公司沒有依法繳納保險,導致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所以你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金額為你的一月工資(不到半年,按半月計算補償標準,賠償為補償的兩倍,正好一月工資),依據為《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和87條。

相關法條你可以在網上查一下,免得我記憶不準為你帶來不便,但處理上是沒問題的,如果作為職場新人不想和公司鬧僵,可和人事充分溝通。

4樓:濟南魯盈人力

保險應該是從轉正之後算起,畢竟是你們之前約定好的。一切以合同為準,如果違約,公司肯定要付給你違約金,工資也會加倍補償的。如果你提前離職就是你的責任了,還有繳納保險應該是每月的8號至15號辦理,你們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應該是知道的。

如果單位給你繳納了保險你也可以照常辭職,這樣公司就不用補償你了,因為是你主動辭職的。

祝你順利

5樓:匿名使用者

1、按照新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五)....(六)...

你可以依據此條例強制解除勞動合同。保險我們這是月初扣款,應該應該7月份工資扣8月份初交,通常都是月初扣款的

保險只能補交,不可以要賠償的更沒有加倍的說,如果是沒簽合同的話倒是可以。

公司如果給你辦了保險,她們會有存根,你是初次就業以前沒交過社保的話,新參保的還應該有社保中心發放的勞動手冊之類的東東,根公司好好溝通一下就ok了,實在說不通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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