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永不落的太
建議:1、試用期應該試用期工資可以比試用期後的工資低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合同期過後,應按合同約定工資發放,當然,要扣除個人要承擔的社保等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自己算一下,單位是否按規定的比例代扣代繳了這些費用。單位應付部分是否同樣按比例繳納了。如果多扣了你的工資,就屬於「沒有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
2、不如實按規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你可以投訴。如屬實少繳,應補繳。
3、如果上述有一條存在,都是你辭職的理由。且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辭職,不需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按勞動合同法規定,這種情況下,單位不僅要補齊工資或保險,還要另賠償你一個月的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你沒有提到在合同之外簽訂關於專業技術培訓的協議,可能沒有這方面的事情。工作中的學習和經驗積累,不屬於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專業技術培訓。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指高階管理、高階技術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人員)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5、即便是單位在上述1和2條沒有過錯,你也可以在合同期內辭職,但要提前一個月打辭職報告,一個月後才終止勞動關係。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且不需要你支付任何違約金。
6、終止勞動關係後,單位應該在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辦結工作交接手續時向勞動者支付。
7、年前年後應聘應該是個有利時間。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社會辭職太普遍了,來來去去,去去來來的太多了,
想辭職,找什麼理由,急求,想辭職找什麼理由最好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離...
怎麼和老闆說想漲工資要不就辭職
人生短暫 看是技術工不,如果開機器少了你機器一下沒人,老闆缺人乖乖給你加工資 要求漲薪是每個在職人員的希望。和老闆談漲薪問題,你得找出對你有利的方面,也就是說,在這些方面,公司暫時還是缺你不可的,如果沒有這方面的優勢,和老闆談漲薪也是白瞎,老闆會同意你辭職的。 這是個非常敏感的話題,談的時候要注重時...
工作時間太長,工資太低,跟老闆辭職,老闆不同意怎麼辦
如果說是正規的公司或工廠就可以按正常手續辦,申請辭職,一個月就可以結清工資離職。不正規企業的話,那就不太好辦了,唯有跟老闆好好的溝通一下,只要平心靜氣的說,也能達到你要的結果的。如果談話不成,而你又已找到另一份更好的工作的話,可以考慮直接走人,那沒收回的工資就算了吧,當給偷給搶了或是施捨了。如果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