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用工,賠償雙倍工資,每月工資已經準時發放了,例如是3000元,就是再賠6000還是9000元?急

時間 2021-08-11 17:58:16

1樓:

原先已經發放過3000的,那麼賠償既不是6000也不是9000,而是3000或者3000+。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不是「賠償」雙倍工資,而是「支付」雙倍工資。需要再支付的1倍工資標準是指應發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應發工資可能大於實發工資。

所以如果3000是實發工資的話,那麼賠償可能是3000,也可能是3000多。

2樓:北京朗山律師事務所

樓主您好,關於雙倍工資的問題給您解答如下:

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多可以請求11個月的雙倍工資,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次。

因此,用人單位每月向勞動者支付的數額為:2*月工資。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最新勞動法實施細則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從上述理解:已經發付3000的,應再補償3000.

我沒簽合同,但是給我交了社保,能得到雙倍工資賠償嗎?

4樓:金果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比如你是5月10日入職,公司就應該在下個月的6月10日之前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公司沒有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該從6月10日起每月向你支付雙倍工資。但是你在公司做滿一年後,法律會視公司同你已經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明年的5月11日就視你們已經訂立合同,就不須要向你支付雙倍工資。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個時效非常重要。如果在明年的5月1到9日能把你的勞動仲裁申請書交到勞動局,這們就能得到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要能證明你跟公司有勞動關係才行,比如工衣、有公司蓋章的工資單,儘量能拿到應聘表。加班費的舉證就有些難,儘量多幾個人去勞動局投訴。

7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

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金。

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您的描述,沒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所以您要離開公司,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直到您離開,公司都不與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需再支付一遍從6月到您離開的工資。

加班費的請求,建議您根據您能掌握的證據向仲裁庭提出。不管是仲裁還是法院,都是靠證據下裁判的。您可以趁還沒離開公司,向公司索要您的出勤記錄,如果公司不給您,您也可以在仲裁或訴訟階段申請仲裁庭或法庭調取證據。

如果您能證明公司有加班的記錄(即考勤記錄),則公司必須出示,公司不出示,公司承擔不利後果。

以上回答都是建立在您要通過仲裁或訴訟來解決您的問題的基礎上的。

如果能夠和公司通過溝通協商來解決,建議還是不要走訴訟。打官司很麻煩的~

而且,如果協商的好的話,您也不用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能離開公司,那麼麻煩了。提前通知是在公司不放人的情況下,勞動者堅持要走才採取的辦法。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收集你與公司有僱傭關係的資料,如工卡及工資單、工時卡,再收集超時加班無報酬依據,人證物證。再去勞動協會申請仲裁賠償加班報酬,但注意仲裁前不可先提出辭工。到此,廠方必要你提出解決辦法,你就得捲鋪蓋走人了(不走你日子就不好過了),再提出拿多一個月工資或你原加班報酬取數值大的就算了。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有很大操作空間,鬧一下協商解決能拿多一點就好,如果堅決不讓步,雙倍工資沒有幾個真正拿得到的,如果你一定要拿也行,但你會付出很大代價,時間、金錢、精神,最後可能得不償失的。

代簽合同是無效的,除非有書面委託或司法公證、多個證人才會有效,最怕是仿筆跡了,仿得似做筆跡鑑定花費不少的啊,手續也繁鎖,

10樓:匿名使用者

交社保就說明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了,只不過單位沒有將合同給員工,至於合同上需要員工簽字的地方,一般公司人力資源部會代簽。

因為繳納社保需要提供勞動合同,所以是一定簽訂的。因此即使去勞動仲裁部門投訴,公司也是可以提供勞動合同的。

11樓:

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

12樓:向西吹風

第一個回答:可以,但一定要提前45天提出書面辭職。第二,只要在工作正常工作之外,都可要求給加班費,但你要留證據證明你加班

13樓:開心基層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員工入職滿一月未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需支付雙倍工資(不超11個月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和休息日(可調休)、法定日上班必需按150&.200%.

300%支付員工工資。維護自身勞動利益、是法律賦予每個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祝工作愉快!

注意保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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