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辭職報告,必須要幹滿月後才能走嗎

時間 2021-08-17 03:16:17

1樓:呂姑娘說職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你只要寫了辭職報告,盡了通知義務就行。有的人擔心自己提前走,單位會讓勞動者賠償違約金或者一個月工資什麼的。

但是在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上,並沒有規定對於勞動者沒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義務是否需要向單位支付一個月工資做為替代提前通知期,這個義務在法律上並不是對等的。

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員工需要承擔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本質上是屬於違約金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的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也就是說法律規定勞動者需承擔違約金的情況僅限於兩種,一種是違反服務期的規定,一種是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除此之外,不能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對於員工沒有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公司辭職這件事情,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單位作為補償,如果員工沒有因辭職給單位造成財產經濟性損失,那單位是不能向員工索要違約金,如果是真的因為辭職而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則需要由單位舉證才能要求員工進行補償,而這個舉證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員工真要辭職說走就走,沒有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也沒有什麼辦法去約束這一點。

一般來說,只要不是特殊崗位的員工,當你想辭職時,單位不會阻攔的,因為心都不在這了,阻攔沒有意義,只要用人部門領導同意,人力資源部都會同意的。

2樓:脾氣好的小妹

不需要,但員工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具體的離職時間可以和領導協商後可以在30內離職,如果領導不同意正常的離職流程就為30天。

3樓:不知道幾千裡也

不是,什麼時候走主要取決於公司的批覆,如果公司批覆同意了當天都可以離職。

4樓:林深時見鹿角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是應該的。但是不同公司有不同的情況,有的公司在你交接完,即使沒到一個月,也會對你放行。甚至還有公司一提交辭職報告就能走。

總之,提交辭職報告是盡到了通知的義務,一個月後,不管公司放不放行,你都可以離開。

5樓:歌聲好聽哈哈哈

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也就是說,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如何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十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以便用人單位另招聘人員頂替辭職人的崗位。

6樓:佐助鳴人

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工作交接情況即可離開。

但有些企業會提前放人離開,具體可以和部門負責人溝通。

7樓:言午

這個要看你公司的規定了!

也有公司會同意立馬走人都

已經做滿3個月了,要想辭職,必須在辭職一個月後才能走?不能立刻走嗎?

8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般情況下離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能離職,也可以立刻走,但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立刻走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佳爺說歷史

過了試用期了,只能按申請辭職後滿一個月離開,或者也可以跟領導協商,看對方願意批你提前走的話也是可以的。當然,不要工資,自離的話不必有任何約束,可以立刻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法也團隊

1、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且約定了試用期,可以提前3日提出辭職;

2、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約定試用期,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1樓:看娛樂的小哥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出現5種情況,可以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就可以直接辭職走人!

1、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2、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報酬或者勞動條件。(例如:勞動合同上籤訂是到手月薪1萬,但是到手工資是7千)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存在違法制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12樓:韋培敏

辭職必須要等30天后才能離職嗎

13樓:

看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14樓:啊長城真長啊

這個在簽訂合同時就會有約定罷。如果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應該是這樣的。就算是鬧到勞動局,勞動局也是要考慮用工單位的難處的,勞動部門會綜合考慮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判定。

所以,還是等一個月罷,除非不要剩餘的薪資。立即走人也會造成用人單位的一定的不便和混亂,所以也要有一定的時間進行安排和調配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可以協商的,如果簽了合同確實是這樣,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試用期的提前3天就可以

16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試用期了,只能按申請辭職後滿一個月離開,或者你也可以跟老闆協商,看他願意批你提前走的話也是可以的。當然,不要工資,自離的話不必有任何約束,只是白做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和公司制度有關還和領導為人有關。做滿三個月,估計你是正式員工了。正規公司是要你提前一個月或者半個月提出申請,才肯籤你的離職申請。

或則,。。。另外你的領導是你親戚什麼的,那就好說,基本沒什麼要求。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視乎你籤的勞動合同的年限。具體如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你已通過試用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另,如您想馬上走,需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給單位。

我想辭職遞交了辭職報告之後必須要等一個月才能走嗎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一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20樓:黃森

如果單位同意,不到三十天也能走。如果單位不同意,那隻能到三十天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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