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上班中發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額,視同工傷。
無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有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經搶救48小時之外死亡的,或者僅僅是在單位,不是工作時間、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應按因病死亡處理。
2樓:制己制理
可以的 依法要求賠償各項費用!
3樓:楊保全律師
不是工傷,但應該走大病醫療,企業應該交納醫療保險可以部分報銷,因為未交納,可要求企業承擔應報銷部分,沒有問題
4樓:匿名使用者
控怕不能要求賠償,因為你說的這兩種病很難認定為與工作有關,如果你一定要認為因公死亡,就要舉證。可以爭取撫慰金。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單位承擔依法能夠由醫療保險機構報銷的醫療費。並可以獲得非因工死亡的經濟補償。
沒簽訂勞動合同,在工作期間,心臟病病發死亡,單位有賠償責任嗎
6樓:匿名使用者
1.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2.工作期間病發身亡的,應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工傷保險賠付;未繳納保險的,按照同等待遇由用人單位賠付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視為工傷。
8樓:張華欣律師
您好,有賠償的,用人單位必須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家屬可以主張相關賠償,建議當面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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